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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和失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7-09      来源:


 白人社联发〔2019〕7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8〕32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和失业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和失业人员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和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企业可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社部门评估合格后,可由就业补助资金予以不超过每人600元支持。中省市直企业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地人社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中省市直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困难企业培训前应向当地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并提交职工培训方案、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及用于职工培训的情况、培训经费缺口测算等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方可开展培训。培训后,企业可以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领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或各级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企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全程授课视频资料。

二、开展失业人员培训

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培训中心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失业人员,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培训期间再给予每人每天30元生活费补贴。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补贴资金审核拨付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和失业人员培训的组织领导

各地人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开展失业人员培训,作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抓好抓实,认真组织实施。要加强广泛宣传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培训。各地要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城市财政局

                                     2019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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