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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3-05      来源:


   白人社联发〔20193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努力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05号)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城市财政局  

                                                              白城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努力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创业,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强大助力,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105号)要求,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
  1.对就业扶贫车间给予资金补贴。对县级以上吸纳5人及以上贫困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扶贫车间(同就业扶贫基地),按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给予1000元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招用经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执行。
  3.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对新招聘贫困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就业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按6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促进贫困劳动力尽快适应岗位技能需求。
  (二)鼓励和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1.对贫困劳动力初创企业给予补贴。对白城籍贫困劳动力首次域内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
  2.对返乡农民工初创企业给予补贴。对白城籍返乡创业农民工(法人或合伙人为农村户籍人口,且外出务工经历6个月以上),在乡(镇)地域内首次注册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具体操作办法按《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80号)执行。
  3.对贫困地区培育的创业项目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贫困县培育的创业孵化基地等载体,视其入驻实体数量和孵化效果,可适当增加创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具体操作办法按《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的指导意见》(白政发[2017]12号)执行。
  (三)鼓励和支持有组织劳务输出
  1.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市、县、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四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成功介绍贫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省、市、县、乡镇企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经与市、县扶贫办核准且符合条件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2.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市(区)内所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类)进行调查摸底,并建立实名制台账,实行备案、报表制度。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市、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经市、县扶贫办核准且符合条件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3.对劳务经纪人和劳务中介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市(区)内所有劳务经纪人和劳务中介(自然人须持有就业部门颁发的劳务经纪人资格证,劳务中介须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实名制台账,实行备案、报表制度,并录入省、市、县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劳务经纪人动态管理。对劳务经纪人和劳务中介组织贫困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市、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经市、县扶贫办核准且符合条件的,按3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4.对贫困劳动力给予求职创业补贴。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及劳务经纪人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企业就业协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贫困劳动力,按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5.对驻白城市企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对域外驻白企业接收市外省内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文件要求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四)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按照“总量控制,因需设岗”的开发原则,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可适度开发农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道路维护、孤寡老人及留守儿童看护岗位,专门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贫困劳动力并给予公益性补贴。
  (五)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
  1.制定和开发培训项目。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需求,制定和开发一批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和补贴标准灵活,适合本地贫困劳动力培训特点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依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已刑满释放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吉林三姐”、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等项目培训,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加强培训质量监督,通过项目制的方式,整建制向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购买培训成果,为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2.落实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政策。落实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优化项目开发,对紧缺工种,特色培训项目和贫困劳动力需求的实用技能工种,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课时给予补贴,培训应达到8学时以上,但最高不超过120学时,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监督、补贴审核”制度,加强过程监管,补贴按照吉财社〔2014〕540号、吉人社联字〔2015〕34号文件执行。对未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各县(市、区)可根据贫困劳动力培训需求,确定需增加的职业工种及培训、鉴定补贴标准,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同意后执行。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元。由定点培训机构持各县(市、区)扶贫部门的认定的贫困劳动力的证明,统一申请生活补贴。
  3.开展免费技工教育。对就读技工院校学制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规定免除学费、发放助学金,入学时向院校提供当地扶贫部门的贫困家庭认定证明和相关材料,由技工院校统一申请国家资助,支持其顺利完成技工教育并帮助其就业。
  二、政策享受人员范围及执行时间
  白城籍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经当地扶贫部门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有关内容确认后,由人社部门对符合条件人员发放《就业创业证》。贫困劳动力凭《就业创业证》和相关凭证,享受以上各项就业创业政策。
  以上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就业创业政策实施范围是2019年1月1日及以后扶贫部门掌握的尚未实现脱贫的适龄(男16至60周岁,女16至55周岁)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车间(同就业扶贫基地)补贴资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从同级财政一般预算中列支,其他政策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就业扶贫是脱贫攻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事涉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各项扶持政策,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及用人单位方便快捷地享受到相关扶持政策。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身份认定表》有关内容认真进行核实,确保准确无误。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经费保障,确保就业扶贫政策落地生效。同时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防止骗取和套取资金现象发生。
  (二)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平台,及时更新贫困劳动力就业失业状况、提供就业服务、享受扶持政策情况等信息,真正实现贫困劳动力就业信息动态管理。
  (三)扩大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开辟专题专栏、开展政策咨询等形式,详细解读各项就业扶贫政策的有关内容。同时,组织基层平台开展就业扶贫政策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园区、进工地活动,将就业扶贫政策送到每一名贫困劳动力及每一家用人单位手中,努力做到就业扶贫政策应享尽享。
  (四)搞好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社、财政、扶贫部门要将就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作为衡量就业扶贫工作的重要依据,不定期开展就业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活动,对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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