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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04-16      来源:


 吉政办发〔2017〕2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6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2号)要求,现就我省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吉林省考察时所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 “三个五 ”发展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共建共享发展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目标任务
  (一)近期目标。依托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着力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试点基础上,2017年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2018年试点覆盖全省80%的统筹地区,力争在 “十三五 ”期末实现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全覆盖 ”,建立符合吉林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政策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
  (二)远期目标。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筹资多渠道、保障精准化、具有独立社会保险制度属性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促进我省社会保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推动我省养老健康产业的发展、就业领域的拓展和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人文关怀水平。
  (二)坚持基本保障。根据吉林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基本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三)坚持责任分担。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多渠道筹资,合理划分筹资责任和保障责任。
  (四)坚持因地制宜。从全省层面统一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基本政策制度和管理服务机制,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政策标准。
  (五)坚持机制创新。探索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提升保障绩效,提高管理水平。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衔接,协同推进健康产业和服务体系发展。
  四、政策制度体系
  (一)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行地市级统筹,分级经办。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统筹地区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工作。
  (二)参保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相一致。根据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进展,适时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
  (三)筹资机制。
  1.筹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资金,试点阶段主要通过划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和费率等渠道筹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逐步探索建立以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助等为辅、互助共济的多渠道动态筹资机制。
  2.筹资标准。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
  (四)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
  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长期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探索将长期中度失能的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对短期失能人员的临时性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所需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探索通过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予以解决。
  (五)待遇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机构)和护理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对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费用,基金支付水平总体上控制在70%左右,具体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长期护理保险不设起付标准,各统筹地区可根据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合理设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项目支付标准。
  五、管理服务体系
  (一)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参照现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制度执行。按照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的原则,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计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相互挤占和调剂。按相关规定办理基金存储手续,实现基金保值增值。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服务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实行协议管理,试点阶段各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方式,建立申请、评估、签约、考核、退出等机制。到2020年,每个县(市、区)至少有2所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
  (三)支付管理。建立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制定待遇申请和资格审定及变更等管理办法,综合评估申请人的疾病与健康状况、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作为申请和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依据。
  长期护理保险付费原则上实行预算管理、总额控制,根据定点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服务能力等实际情况,结合接受护理人员数量等因素探索采取人头付费、床日付费、定额付费等复合式付费方式,加强费用控制管理,提供便捷高效的结算服务。
  (四)信息系统建设。依托现有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一体化经办管理。建立 “智慧长护”信息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与养老护理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领域信息服务平台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五)经办能力建设。加强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制定经办规程,优化服务流程,细化相关标准,创新管理服务机制。
  (六)监督管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多层次监管体系,制定完善监管政策。各统筹地区要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方面严格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基金运行安全。要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准入条件和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退出机制。要严格待遇资格认定程序和标准,防范道德风险。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通过投诉举报、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重点对参保人员享受待遇资格、定点机构提供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要根据服务协议,通过实地检查、智能监控等措施,加强对定点机构及其护理人员履行协议情况的日常监管。
  六、政策制度衔接
  (一)已试点地区的过渡办法。长春市、吉林市、松原市等已开展试点的地区,设2年过渡期,过渡期间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确保政策制度和管理服务体系与本意见相一致。
  (二)加强与其他保障制度之间的统筹衔接。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在筹资、待遇等方面的政策与管理衔接。按国家法律规定,应纳入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范围的护理项目和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不再给予支付,避免待遇重复享受。
  (三)探索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积极发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等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护理需求。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销对路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发展与长期护理保险相衔接的商业护理保险,满足多样化、多层次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
  (四)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探索保障对象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我省是国家确定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联系的两个省份之一。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试点的重要意义,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的有效工作机制。要明确部门分工,压实相应责任,在人员、经费等方面统筹做好相应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指导经办机构做好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拨付结算工作,对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财务会计科目设置作出相应调整,并加强对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老年护理服务的衔接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护理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护理服务质量。
  (二)结合实际,周密部署。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积极组织和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试点实施方案制定,试点要在充分论证和周密测算基础上,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三)完善机制,稳妥推进。试点地区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通过简报、情况专报、专题研讨等方式,交流试点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建立工作督导机制,试点地区要按季度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度和试点情况,同时抄报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直相关部门要定期集中组织督导调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研究和解决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试点中遇到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制度功能和试点成效,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试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社会舆论,凝聚社会共识,为试点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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