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时间:2018-08-03      来源:


事项名称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权力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适用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机关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处(科)室 行政审批办公室
办公地址 白城市中兴东大路2-21号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9、10号窗口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209715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09608
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结果 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以内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自作此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 邮寄送达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1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营业执照
材料形式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原件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收费情况 无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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