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权力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窗口受理快递送达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
适用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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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行政审批办公室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中兴东大路2-21号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9、10号窗口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
咨询电话 |
0436-3209715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08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发放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以内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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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送达时限 |
自作此决定之日起3日内送达 |
送达方式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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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 (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2、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3、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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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表、营业执照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原件三份(加盖单位公章)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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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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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现场核查→核准→出具许可决定→窗口颁发 |
收费情况 |
无收费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