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失业职工档案提取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失业职工档案提取 |
适用对象 |
办理失业登记档案托管在白城市就业服务局失业职工档案库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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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处(科)室 |
白城市就业服务局城镇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洮北区中兴东大路2-21号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楼大厅3、4号窗口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 |
咨询电话 |
0436-3209711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6961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提取失业职工档案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2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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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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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或转移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需转移档案的、达到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禁止无故提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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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身份证、《档案接收转移函》、《就业创业证》 |
材料形式 |
材料形式: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档案托管机构出具的《档案接收转移函》、《就业创业证》原件 正常退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就业创业证》原件 提前退休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提前退休审批手续、《就业创业证》原件 |
材料详细要求 |
复印件需A4纸复印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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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送达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吉劳薪字[2004]13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推动我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