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补缴业务
时间:2018-08-03 来源:
事项名称 |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补缴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办件类型 |
网上审批“零上门”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驻白城市的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补缴业务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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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综合业务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白城市洮北区文化东路9号)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
咨询电话 |
0436-3530031/3530032/3530033/353003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审批通过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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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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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补缴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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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 1 .提供新增人员到本单位核定的工资表; 2.编外合同制人员提供合同备案名册和工资表。 3.若对补缴月份有异议,需提供人员档案。 |
材料形式 |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1. 机关单位提供新增人员到本单位首次核定的工资执行月份补缴到新增当月。 2.编外合同制人员从劳动合同备案名册中所签订劳动合同的起始月份补缴到新增当月。 3.若新增人员与统筹内调转人员单独申请补缴,需携带《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调动变更登记表》、新增人员到本单位核定的工资表、编外合同制人员提供合同备案名册到窗口取号办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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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网上申请http://139.209.92.14:7000/yhwtqt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3〕第20号)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稽核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救济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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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文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补缴业务.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