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特殊药品备案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白城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特药政策规定的参保患者 |
适用对象 |
个人 |
|
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综合业务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白城市洮北区文化东路9号)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
咨询电话 |
0436-353000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白城市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
|
结果送达 |
|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白城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特药政策规定的参保患者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1.特殊药品备案业务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可享受住院或门诊特殊药品报销待遇,未进行备案登记的,发生的特药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特殊药品待遇生效后,须在选定的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特殊药品。特殊药品门诊待遇报销,全年只交纳一次起付线。 3.参保人员享受特药待遇期间因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断药或治疗需变更特药治疗计划的,参保人可申请特药定点变更,到白城中心医院重新提出特药申请。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 1.《白城市医疗保险特药使用申请表》(市医保局网站:http://www.jlyb.gov.cn/bcs/index.jhtml下载; 2.社会保障卡; 3.基因检测及特药限定范围的必检项目、病理诊断、近一个月内影像报告或化验检查等。 4.既往与特药登记审批有关的门诊或住院病历、诊断书及出院小结等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特药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使用特药的参保人员身体状况、病情变化、用药周期、临床需要、以及管理要求和待遇期限等调整用药方案,评估结果以《白城市医疗保险特药使用评估表》形式记录,并由责任医师签字确认后,履行登记审批程序。 |
备注 |
|
|
办理流程 |
经办人携带纸质材料来医保局现场办理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58号)第三章第十条“参保患者经诊断需使用特药治疗,须持特药责任医师签名确认和就诊医院意见的相关申请材料,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可在一个年度内按政策规定享受特药待遇。” 《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7〕64号) 《关于开展省直特殊药品管理服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医保办字〔2018〕7)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
附件下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