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转诊转院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网上审批“零跑动”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参保人员因参保地定点服务机构条件所限或因危重症,符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政策规定需要转外就医的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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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综合业务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白城市洮北区文化东路9号)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
咨询电话 |
0436-3530000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网上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转诊转院即时结算业务登记成功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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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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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参保人员因参保地定点服务机构条件所限或因危重症,符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政策规定需要转外就医的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1.此项业务需由具有转诊权限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同意; 2.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白城中心医院、白城市医院、解放军第321医院、白城中医院、白城市传染病医院、白城市洮南神经精神病院; 3.转诊转院申请经核准后,参保人医保卡本地待遇封锁,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有效期为30天; 4.您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发生的非直接结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于次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自动放弃待遇; 5.因本人原因,应在转诊医院直接结算而未直接结算的转诊转院人员,回参保地报销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基础上降低10%; 6.转诊人员在就医地医院发生的再转诊,由就医地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申请手续,按转诊要求到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事前核准手续,再转诊的医院是可直接结算的,可持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再转诊医院是非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现金垫付,于次年3月31日前按规定携带上述“所需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自动放弃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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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 1.《白城市医疗生育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在具有转诊转院权的定点医院医保科领取); 2.医院开具的疾病会诊单(加盖有效印章);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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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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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网上受理→核查→核准→办理成功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 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第一章 第七条(二)临时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因参保地定点服务机构条件所限或因危重症,符合分级诊疗和转诊转院政策规定需要转外就医的。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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