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业务


时间:2018-08-03      来源:


事项名称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异地就医业务 权力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办件类型 网上审批“零跑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适用范围
涉及内容 参保人员因公在外地长期工作6个月以上的
适用对象 个人
实施机关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责任处(科)室 综合业务科
办公地址 白城市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白城市洮北区文化东路9号)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咨询电话 0436-3530037 监督投诉电话 0436-3209614
申请方式 网上申请、现场申请 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审批结果 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业务登记成功
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附加说明  
结果送达
送达时限 1个工作日
送达方式  
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申请条件和限制
申请条件 参保人员因参保地定参保人员因公在外地长期工作6个月以上的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禁止性要求 .长期异地就医业务审核通过后,请在所选择定点医院范围内就医,异地就医待遇生效期间,本地医保待遇封锁。 2.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有效期到期后仍需继续异地就医的,应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办理事前核准手续,办理时应提供材料同第二条第一款。如在终止日期前未申请办理延期,异地待遇自动终止,本地待遇自动生效。 3.您在直接结算定点医院住院费用因个人原因应直接结算未直接结算的,回参保地申请报销,报销时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4.直接结算的长期异地就医医疗待遇执行参保地报销标准。 5.您在医院就医过程中如需帮助,请直接与就诊医院医保科(办)联系咨询,若医院未能解决您的困难,请与就医地医保局联系。 6.当年发生的非直接结算医疗费请于次年3月31日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申请报销,逾期视为您个人放弃待遇。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 1.《白城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申请表》; 2.证明资料: (1)有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事业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机关和中直单位)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单位);无驻外分支机构的单位,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异地购房合同、租房、租柜协议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等辅助证明材料。 (2)属劳务派遣性质的单位,派遣方与用工方签订的派遣协议中明确工作地点的,应提供派遣协议复印件(加盖有效印章),没有明确工作地点的,应由用工方出具异地工作的书面证明(加盖有效印章)。 (3)单位驻外工程施工情况说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材料形式 网络传送、纸质材料
材料详细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必要
备注 在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窗口办理或登录“白城医保微信公众平台”,点击“掌上服务”,进入“异地居住”,填写异地就医信息。
办理流程 网上受理→核查→核准→办理成功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79号)第一章 第七条(一)长期异地就医 参保人员(居民医保除外)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取得户籍或根据居住证管理规定取得居住地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六个月以上的,下同);参保人员(居民医保除外)因公在外地长期工作六个月以上的(以下简称:“长期驻外人员”)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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