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无工作男职工配偶生育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参保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无生育保险(含生育待遇),怀孕后可以申请此待遇 |
适用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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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综合业务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经办服务大厅(白城市洮北区文化东路9号)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
咨询电话 |
0436-3530039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审批结果 |
个人银行账户结算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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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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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非全额财政拨款单位、企业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新生儿,产后可一次性申请护理补贴非全额财政拨款单位、企业参保男职工配偶生育新生儿,产后可一次性申请护理补贴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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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材料名称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围产期保健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5.女方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户口提供失业证明) |
材料形式 |
纸质材料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必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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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窗口受理(初审)→费用明细审核→报销单据打印→签字审批→财务拨付到账户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六章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稽核检查;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