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及其它经济主体分立登记业务
时间:2018-08-03 来源:
事项名称 |
企业单位及其它经济主体分立登记业务 |
权力事项类型 |
其他职权 |
办件类型 |
即来即办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适用范围 |
涉及内容 |
驻白城市的企业单位及其它经济主体分立登记业务 |
适用对象 |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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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白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
责任处(科)室 |
综合业务科 |
办公地址 |
白城市医保局综合服务大厅(白城市洮北区文化东路9号)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冬季);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夏季) |
咨询电话 |
0436-3530031/3530032/3530033/3530034 |
监督投诉电话 |
0436-3209614 |
申请方式 |
现场申请 |
事项审查类型 |
即审即办 |
审批结果 |
审批通过 |
办结时限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附加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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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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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申请条件和限制 |
申请条件 |
需要进行分立的企业单位及其它经济主体。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禁止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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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1.单位分立的批准文件或通知、证明; 2.单位主管部门分立的文件; 3.《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登记手册》(市医保局网站http://www.jlyb.gov.cn/bcs/index.jhtml下载,加盖单位公章); 4.人员调转材料(人员停保提供停保材料,人员统筹内调转提供统筹内调转材料)。 |
材料形式 |
A4纸、电脑打印、一式两份 |
材料详细要求 |
无 |
必要性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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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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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经办人携带纸质材料来医保局办理,受理业务,初审材料,复核材料,告知结果 |
收费情况 |
无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
办事者的权利和义务 |
行使行政复议权利,履行法定义务。 |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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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下载文件:企业单位及其它经济主体分立登记业务.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