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资格,按下列程序提交材料:
一、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建立并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技能人才进行自主评价,推动人才评价与使用激励紧密结合,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经营,按章纳税,信用良好,规范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聚集、技能含量
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拥有广泛影响力;
(三)已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有完备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四)按规定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或其他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的耗材、人工成本等支出可纳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或收取考核评价成本费用;
(五)具有完善的管理运行制度和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工作机构。有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质量督导人员及题库。有相应的场地、设备和视频监控等硬件设施;
(六)评价结果与薪酬待遇挂钩。
二、评价对象、内容和方式
(一)评价对象
申报人员应是本企业在岗职工,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申报要求,且申报的职业(工种)应与本人实际岗位需要一致,每次限报1个职业(工种)。
(二)评价内容
1.职业能力。2.工作业绩。3.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
(三)评价方式
企业根据生产实际和人员情况,可采取考核鉴定、考评结合、过程化评价和竞赛选拔等方式进行评价。支持劳动者参加线上职业技能等级评价。
1.考核鉴定。2.考评结合.3.过程化考核。4.竞赛选拔。
三、职业(工种)范围及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职业(工种)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原则上都允许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范围。
2.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开发企业评价规范,条件成熟的,可申请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3.企业可根据需要,在相应的职业技能等级内划分层次,或在高级技师之,上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等,但必须确定自主设置的等级与国家一到五级的对应关系。
4.技能等级参照《国家职业标准》一般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是:五级/初级工、 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级/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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