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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6-13      来源:

吉人社联字〔2019〕7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66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在全省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面向各类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扩大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为促进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在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组织企业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壮大发展产业工人队伍。从今年起到2020年底,努力形成政府激励推动、企业加大投入、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劳动者踊跃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新格局,力争培训1.2万名以上企业新型学徒(以下简称“学徒”)。2021年起,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培训学徒1万人左右。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和目标。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技能岗位工作的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
  2.与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二)培养模式。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健全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深度合作机制,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等模式共同培养学徒,构建企业技术工人培养新模式,为企业持续发展储备充足的技能人才。
  (三)培养主体和职责。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部分培训任务,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有针对性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四)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和职业素养,特别是工匠精神的培育。在企业主要通过企业导师带徒方式,在培训机构主要采取工学一体化教学培训方式。以企业为主导确定具体培养任务,由企业与培训机构分别承担。学徒培训期满,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下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主对学徒进行技能评价。
  三、健全政策制度
  (一)建立企校双师联合培养制度。企业要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技师、高级技师)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教师作为学徒的专职指导教师,负责承担学徒的学校教学任务,强化理论知识学习,做好与企业实践技能的衔接。
  (二)健全企业对学徒培训的投入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三)完善财政补贴政策。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4000元。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对参加学徒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社保补贴政策。
  四、培训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根据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实施学徒培训,并提交如下材料:
  1.培训计划(企业根据需求与培训机构共同研究制定);
  2.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3.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4.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5.学徒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6.劳动合同复印件、参保缴费记录等;
  7.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信息。
  中省直企业学徒培训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工作范畴,享受当地政策,各地人社部门要主动对接属地中省直企业,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审核备案。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实施学徒培训规定条件,培养计划切实可行,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并将企业名录、培训机构名录报市(州)人社部门备案,各市(州)按要求将本地区企业名录、培训机构名录报省人社厅备案。各地及时将企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实行动态调整。
  (三)实施培养。企校双方按照培养计划以及合作培养协议约定,对学徒共同进行培养。培养期满或者满足相应的考核鉴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程序组织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考核合格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四)申领补贴。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部分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申领补贴应向人社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表(申请预支补贴资金只需此表及列入学徒计划证明材料);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明细;
  3.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5.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企业培训中心开展本企业学徒培训可以不提供)。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社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作为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重点宣传发动当地的大中型骨干企业中青年职工申报参与学徒培养,积极组织当地培训机构与企业进行对接协商,有针对性地指导企校双方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
  (二)落实责任分工。各企业要切实承担起职工培养主体职责,根据企业长远发展、转型升级的需要,按照“谁培养、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推行新型学徒制培养,为企业储备后备技能人才。各培训机构要主动与企业对接,帮助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强的培养计划和教育培训方案,加大师资、设施设备投入保障力度,切实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三)加强跟踪指导。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学徒制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坚持边推行边研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总结完善,切实把新型学徒制组织实施好,成为培养企业骨干技能人才的重要举措。
  (四)严肃监督问责。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新型学徒制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学徒在校期间的教学管理,认真执行教学计划,做好日常考勤、课程考核等基础工作。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考核验收。
  (五)加强资金管理。各地要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培训教材建设工作。培训教材要严格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的要求,规范培训教材的选取与使用。通用素质教材和专业基础课教材应选用人社部教材办公室组织编写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教材,其他专业教材优先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培训规划教材选用目录》中选择。
  (七)宣传动员。各地人社部门要广泛动员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学徒培训。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吸纳贫困人员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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