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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3-06-15      来源:

吉人社规〔2023〕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现将《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6月15日    

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办法(试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提升办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报送年度报告。批准设立未超过六个月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不参加当年年检和年报。
  民办技工院校可参考此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二、权限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检和年报工作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
  三、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三)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及决策机构、校长履职情况。
  (四)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情况。
  (五)学校财务制度和办学资金安全等情况。
  (六)学生管理、教学管理等行为规范情况。
  (七)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八)安全生产工作、教材安全等情况。
  (九)招生宣传及收退费等招生行为规范情况。
  (十)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四、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职业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1)。
  (二)年度办学情况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各学校上一年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党建工作,改善办学条件,开展招生宣传,做好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等方面情况,并提供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附现金流量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材料。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五)学校章程、学校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汇编。
  (六)学校场地平面示意图及证明(自有场地需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租借场地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及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场地安全生产或消防安全审批(监督)结果。
  (七)学校设立专业教学和实训所需的设备设施的固定资产台账(附购置发票、收据或购买证明),教学实训场所和设备的现场照片。
  (八)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培训记录。
  (九)学校教职工资质证明,如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上岗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教师名册(附件2),专职教师和员工的社保证明、工资证明等。
  理论教师上岗资格证明包括:相关专业毕业证、相关职称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资格证、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证。
  实习指导教师上岗资格证明包括:相关专业职称证、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证。
  (十)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责任汇编,安全检查、教育、演练等记录和照片。
  (十一)采用教材目录、教材使用情况记录及证明(如教材购置发票复印件等)。
  (十二)本年度的招生简章、广告。
  (十三)培训合同(协议),收费标准。
  (十四)学校信用信息报告。
  (十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供的材料应当加盖学校印章,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五、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和年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应从每年1月1日起至2月底,对本校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年报材料;
  (二)学校在每年3月1日—31日,向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年检年报材料;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6月30日前完成年检年报工作并公布年检结论。
  六、结论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并向社会公告年检结果。
  (二)年检采取书面材料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检结论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书面材料审核、实地抽查结果及日常办学行为记录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吉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综合评定。
  经检查,符合上述有关规定要求的,给予“合格”结论;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要求,情节轻微的,给予“基本合格”结论;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要求,情节严重的,给予“不合格”结论。
  (三)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学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限期整改不超过2个月,整改期内不得参与政府补贴性培训。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逾期未解决问题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视为年检“不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停办、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年检“不合格”的学校,限期整改不超过一年,整改期内停止招生办学活动。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对逾期未解决问题或者未按时报告整改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停办、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四)对未按时报送材料的学校不予年检,如因特殊原因需暂缓年检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推迟年检,最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未按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暂缓年检申请,又未在规定期间按要求接受年检的学校,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年检要求的同一必要条件上,连续两年年检存在不符合相关规定情况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六)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年检和年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年检结论为“不合格”。
  七、要求
  (一)纪律要求。民办学校年检年报不收取费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年检年报中应依法行政,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利用年检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二)材料要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把年检年报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分类建档,确保年检年报材料真实、全面、及时、有效。
  (三)结果运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结论作为各类项目评审、表彰奖励、补贴资助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
  2.教师名册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报告书.doc
附件2教师名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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