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人社联〔2022〕13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根据《关于做好2021年吉林省涉企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第三方评估发现问题自查核实与整改工作的通知》(吉营商环境办〔2022〕7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已更名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扶贫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52号)中,关于“脱贫人口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为: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年度组织脱贫劳动力(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有组织输出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内(含10人)、协助其与用人单位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10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补助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
其他规定仍按照吉人社联〔2020〕52号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