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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2-04-28      来源:

吉就组〔2022〕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民政府,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数局、吉林银保监局: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吉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2022年4月28日

吉林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助力抗击新冠疫情和复工复产,扩大容量、保障重点、强化培训、提升服务、守住底线,确保2022年全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就业扩容提质
  (一)提高经济增长就业带动力
  一是发挥重大项目就业“增容器”作用。围绕“一主六双”高质量发展战略,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多措并举扩大有效投资带动就业。按照国家部署要求,组织各地各部门向国家申报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专项债券资金,支持国务院明确的交通、能源等九大投资领域项目建设。支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发挥创新驱动引领作用,带动形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产业发展新格局,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
  二是协同联动促进就业。深入实施《吉林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发挥省直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就业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协调配合,健全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促进产业、投资、消费、区域等政策紧密配合,实现稳增长促就业。(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稳定实体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就业吸纳力
  一是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上述相关税收政策依据:发改财金〔2022〕271号文件,吉财公告〔2022〕14号等)
  二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50%顶格执行。延续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缴纳的期限为6个月。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50%。(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税务局。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11号、第13号、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吉财公告〔2022〕13号等)
  三是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对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对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于2022年底前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按月全额退还。(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上述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等)
  四是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推动金融机构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开设因疫情受困企业融资绿色通道,支持开展跨境供应链金融。引导政策性银行通过提供优惠利率的应急贷款、专项流动资金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保监局)
  五是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力度,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吉林银保监局)
  六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提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至60%以上。采取“免申即享”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发放稳岗返还资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
  七是持续开展全省涉企收费治理工作。制定《治理涉企违规收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重点对水电气暖、银行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检查,确保对企业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分行业、分项目逐步建立涉及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规范中介机构及人员的执业行为,完善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建立收费公示制度。(省市场监管厅)
  八是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梯度培育的意见》,持续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大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力度,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减轻企业负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上述相关税收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等)
  九是推动惠企政策一站直达。在省市场监管厅门户网站和“吉事办”小程序开辟企业政策直达专栏,发布省级层面出台的涉企优惠政策,细化办理指南,承诺办理时限,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特点开展智能精准推送。(省市场监管厅、省政数局)
  (三)发挥创业带动就业辐射力
  一是强化对初创实体支持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创业。针对已在城镇居住但还没有户口的,或者刚拿到户口不足三年的新市民在创业就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做好与现有金融支持政策的衔接,高质量扩大金融供给,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持续开展“吉林职工‘双创’扶持计划”小额贴息贷款项目, 实现全年贴息贷款总额达到2亿元以上。(省人社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吉林银保监局)
  
  二是搭建高质量创业平台。积极开展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组织开展2022年全国双创周吉林分会场活动,举办第六届吉林省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举办第九届“创青春”吉林省青年创新创业大赛。充分发挥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站作用,针对大学生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创业政策宣传等活动。持续开展“马兰花”创业培训,2022年开展创业培训不少于3.1万人。(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人社厅、团省委)
  三是鼓励引导科研人员和高学历人才创业。落实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制度,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事业单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相关政策。加大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卓越人才(团队)培育,激发企业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依托长春留创园等创业平台做好科研人员的创业培训和项目孵化工作,助力科研人员创业。(省人社厅、省科技厅)
  (四)提升灵活就业承载力
  一是大力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为新就业形态企业和劳动者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发布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岗位供求和职业培训等信息,提供个性化便捷化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及劳动用工等服务。实施“吉林巧姐”提升工程,举办第二届巾帼电商大赛。(省人社厅、省妇联)
  二是规范完善新就业形态相关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制定典型行业劳动合同、书面协议示范文本。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省人社厅)
  二、抓好重点群体就业
  (五)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
  一是将政策性稳就业岗位向高校毕业生倾斜。2022年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三支一扶”招聘、检察机关聘用制文职人员、法院系统聘用制文职人员等各类政策性空缺岗位要适当向大学毕业生,特别是向应届毕业生倾斜。(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法院、省检察院)
  二是开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服务专项行动。组织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开展“百校千企”助力新时代吉林振兴发展系列活动,推进“千校万岗”大学生就业服务行动,实施宏志助航就业能力提升培训计划。举办“金秋招聘月”、“高校毕业生服务周”等招聘活动,实施青年就业启航工程。(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工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团省委、省妇联)
  三是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出台政策促进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广泛开发符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需求的高质量见习岗位, 全年开发不少于10000个就业见习岗位。指导各地在招录“社工岗”人员时,按照比例招录普通高校毕业生。完善毕业生就业进展报送机制,积极推广“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使用。常态化组织开展“吉聚人才”云招聘大型系列活动,建立政企互动共享的人才服务联盟机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开展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为各类人才和高校毕业生留吉发展提供精准化服务。(省委宣传部、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
  (六)积极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一是鼓励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加强县域内企业用工调查,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发布用工信息,为用工单位和求职者搭建劳务对接平台,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创造条件。组织农村劳动力积极参加当地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参加以工代赈项目,实现就业增收。推荐一批劳务品牌参加第一届全国劳务品牌发展大会。(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改委)
  二是实施有组织劳务输出。发挥劳务经纪人、驻外劳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作用,做好与输入地用工单位劳务对接工作,实施“点对点、一站式”输出服务。加强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做好维权服务,促进稳定就业。(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
  三是加快返乡创业基地建设。建设一批区域特色明显、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齐全、承载创业带动就业能力较强的省、市、县三级返乡入乡创业基地,带动创业,吸纳就业,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和乡村振兴发展。年内计划建设省、市、县三级返乡入乡创业基地120个。(省人社厅)
  四是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服务。大力开展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劳动者意愿分类施训,2022年完成农民工稳就业职业技能培训12万人次。加大对脱贫人口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力度,将有培训意愿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纳入培训范围。2022年确保有培训意愿的脱贫劳动力至少接受1次就业技能培训。(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
  五是开展农村劳动力就业帮扶工作。以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易地搬迁人口为重点,加大就业帮扶工作力度,有劳动能力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确保不因失业返贫。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具备条件的县市可继续开发,重点安置脱贫人口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加强就业帮扶载体建设,巩固并扩大载体规模,进一步提高就业质量和吸纳脱贫人口就业比例。落实鼓励扶持政策,对企业吸纳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就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七)妥善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工作
  一是加大退役军人就业培训和服务力度。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措施,持续推进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将有培训意愿的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全部纳入培训范围,提升退役军人职业技能水平。开展就业政策宣讲、职业介绍、岗位推荐、专场招聘活动,促进退役军人就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二是拓宽退役军人就业渠道。完善促进退役军人到民营企业就业、投身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培育退役军人就业新增长点。对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实行就业帮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且难以实现市场渠道就业的,可优先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工商联)
  (八)切实保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是健全就业援助长效机制。适时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建立实名制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确保城镇零就业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至少有一人稳定就业。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优化岗位结构,完善退出机制。强化新的生育政策下女性就业权益保护。(省人社厅、省妇联、省总工会)
  二是强化残疾人帮扶措施。启动实施“吉林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细化完善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具体措施,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打造“吉兴”网络创业、盲人“吉林妙手”等残疾人就业创业品牌,举办好全省残疾人优秀作品产品展示展销和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常态化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雇主培训、招聘会等就业服务活动。开展好全省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省残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
  三是加大对其他重点群体帮扶力度。加强对转岗待岗职工、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等重点群体的帮扶。对离校2年及以上从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行重点援助。开展困难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阳光就业暖心”行动。(省总工会、省人社厅、省教育厅)
  三、优化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
  (九)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一是深入实施“技能中国”行动。制定并推进“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技工教育“十四五”规划,实施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继续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拓展新职业新技术培训。全面落实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培训政策,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开展特级技师试点工作。发挥好技工院校培训主力军作用。办好吉林省第一届职业技能大赛和各相关行业竞赛。(省人社厅)
  二是实施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精准对接“六新产业”发展和“四新设施”建设需求,采取订单、定向及校企合作、送培训下乡等方式,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十)着力提升公共就业服务质量
  一是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吉林省提升就业服务质量工程实施方案”各项任务落实,深入实施“想就业找人社、缺人才找人社”服务创新提升工程,组织开展人社就业服务标准化试点,推动基本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培养“两员一师”(即:就业服务专员、人才服务专员和创业就业指导师)专业队伍。依托“96885吉人在线”服务平台,加强灵活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搭建24小时线上零工市场,为用工主体和灵活务工人员提供求职招聘在线登记、岗位适时在线匹配对接、精准推送就业政策信息、创新线上技能培训等服务。运用就业专项补助等资金,支持在零工聚集较多的县(市、区)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线下零工市场,为用工主体和灵活务工人员提供零工岗位信息发布、现场即时对接洽谈、有针对性灵活就业帮扶等服务。(省人社厅)
  二是积极稳妥推动境外就业。重点关注我省境外就业主要市场新加坡、日本、韩国的实时情况,着力推进制造业、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等重点行业的稳步发展,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宣传工作,积极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带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通过海外就业项目推广活动以及“订单式”、“顶岗实习式”、“合作企业挂牌式”等多种合作模式,推动“校企合作”,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海外实习、就业。(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
  
  (十一)推进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建设
  一是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法规体系和服务体系。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深化人力资源市场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告知承诺制。(省人社厅)
  二是加快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建设。搭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重点用工企业、重点就业群体精准对接平台,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和领军人才,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推进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省人社厅)
  四、强化权益维护和兜底保障
  (十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规范用工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夏季和冬季专项行动。加强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全省“一张网”。(省人社厅)
  (十三)兜牢困难群众生活底线
  
  一是兜牢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底线。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保生活待遇发放、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作。(省人社厅)
  二是落实临时救助制度。加强对生活困难农民工的救助帮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统筹做好与慈善救助衔接工作,保障困难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并将其纳入动态监测范围予以监测。(省民政厅)
  (十四)加强形势监测研判
  落实劳动力调查制度,强化就业失业统计监测,有效发挥就业统计监督职能。加强求职招聘、移动通信等大数据运用,开展就业岗位试调查。重点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活必需品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等开展复工前后用工动态监测,认真分析复工企业用工缺口,预判企业全面复工后的用工需求,提前做好应对准备。(省人社厅、国家统计局吉林省调查总队)
  五、保障各项部署落实落细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强化部门联动,及时召开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专题会议,研究就业形势和重大问题。压实属地责任,落实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指导各地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激励机制和重大问题通报机制。(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六)主动宣传引导
  选树一批就业创业先进典型,开展最美基层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创业光荣榜等学习宣传,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准确解读就业形势,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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