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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2-02-23      来源:

吉人社联〔2022〕17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各市(州)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县(市、区)税务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问题。202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交邮政发〔2021〕59号),明确提出提升快递员社会保险水平,允许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2021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就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邮政局要求,省人社厅、省邮政管理局、省税务局、省社保局制定了《吉林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2年2月14日 

   

   

吉林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提升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险水平,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101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省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 

  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应注重把握的原则,一是支持行业发展,聚焦解决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问题,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规范企业用工,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并参加社会保险,促进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三是创新工作方式,适应行业特点简化优化流程,提升保障效能。四是兼顾市场公平,统筹处理企业发展和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的关系,鼓励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方式。 

  二、参保范围 

  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其中,已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并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不属于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应当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本实施办法印发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属于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三、参保方式 

  (一)参保办法。各市(州)邮政管理局根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对象范围,在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完成后,按月向基层快递网点属地社保局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名单,督促相关基层快递网点及时为快递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缴费。省社保局针对快递行业特点,按简化优化要求,统一全省基层快递网点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程序。 

  (二)实名管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层快递网点应当建立快递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并报送属地社保局备案。全部快递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人员变更时应当及时报送。 

  (三)费率核定。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各地社保局依据《吉林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吉人社联〔2021〕68号)规定的工伤保险五类行业基准费率和费率浮动办法,核定基层快递网点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四)缴费基数。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数额为本网点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 

  难以直接按照工资总额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本网点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 

  四、工伤认定 

  快递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快递员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劳动能力鉴定 

  快递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快递员个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有关规定,向属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六、待遇支付 

  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或未进行人员变更备案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规定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地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合力推进工作。人社局负责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协调工作;邮政管理局负责对各类企业和网点进行摸底排查,督促基层快递网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尽快实现应保尽保;税务局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社保局负责办理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建立激励机制。各地邮政管理局将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邮政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并将快递企业及其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省快递协会及各快递企业官网公示。快递企业要完善考核机制,定期开展快递员满意度调查,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增加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内容。 

  (三)强化监管执法。各级人社局要会同邮政管理局、社保局对基层快递网点参保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参保全覆盖,切实保障快递员工伤保险权益。注重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不断提高数据的可靠性和可应用性。加快推进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业务网上办、掌上办。 

  (四)做好宣传咨询。各级人社局、邮政管理局、社保局要指导快递企业和基层网点积极开展工伤保险宣传、培训,不断提升快递员工伤保险意识、依法维权意识。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加强工伤保险宣传咨询工作,解答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关注的问题,指导帮助办理工伤保险各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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