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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调整和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2-09-14      来源:

吉人社发〔2022〕24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和确定全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和确定范围
  (一)2021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
  (三)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工伤人员。
  本通知执行前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人员不属于调整和确定范围。
  二、调整和确定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月增加214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20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94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84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54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907元的,再增加3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95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三)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53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每月增加114元。
  (四)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每月240元,二级伤残每月230元,三级伤残每月220元,四级伤残每月210元,五级伤残每月160元,六级伤残每月150元,七级伤残每月110元,八级伤残每月100元,九级伤残每月90元,十级伤残每月8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支付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标准为每人每日26元。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所需资金,由原渠道继续支付。
  (二)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和确定的执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三)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执行本通知的调整和确定标准。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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