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拖欠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17) 23号)和《吉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 则> (吉人社办字(2018) 67号)等规定,经通榆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开展调查,自然人王宏伟在承包建设通榆县牧原边昭八厂、十三厂、团结十二厂、瞻榆一厂钢结构工程项目时,存在欠薪行为,经责令支付仍未支付。自然人王宏伟的行为已符合《吉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黑名单”列入标准,现决定将自然人王宏伟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向社会予以公示。
附件: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信息表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