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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1-15      来源:


各县(市、区)人社局、教育局,市直相关单位(部门):

现将省人社厅《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我市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推荐申报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申报条件

暂按《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执行。

二、推荐指标

每个学校推荐人选不得超过1人,推荐人选条件不得低于省基本标准,推荐单位如无符合条件人员,可不推荐。

三、推荐方式

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公推直选的方式进行。

(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联合组织推荐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各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参评人选,经共同审核确认后,确定拟推荐人选,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二)推荐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核推荐工作程序,对申评人员材料及业绩贡献进行公正评价、严格审核、公开公示,正式行文逐级推荐。

(三)市直中等职业学校组织竞聘推荐,经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拟推荐人选,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各县(市、区)人社和教育部门联合组织推荐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参评人选,经共同审核确认后,确定拟推荐人选,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四、材料下载

相关材料在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hrss.jlbc.gov.cn/)或白城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QQ群下载。

五、材料受理

受理时间:2020年2月14日至2月18日,逾期不再受理。

受理地点:白城市就业局6楼(长庆南街8号)

联系人:李凤龙   刘丽娟   

联系电话:3207170

 

附件:1:《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月15日


关于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

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社局、教育局,省直相关单位(部门):

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职业发展空间,根据2019年度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部署,决定开展全省首批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评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现在职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申报条件暂按《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见附页)执行,各地区和单位可根据国家精神和省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本地区或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省基本标准的评审推荐条件。

二、推荐指标

根据所属学校总量设定推荐指标。一般情况下,各地区和省直相关单位推荐数额不得超过所属学校总量,每个学校推荐人选不得超过1人。首批评审工作计划择优评定100名左右正高级讲师。

三、推荐方式及要求

采取个人自愿申报、公推直报的方式进行。

(一)省直推荐。由省直中等职业学校组织竞聘推荐,经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拟评审推荐人选,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二)市(州)推荐。由各市(州)人社和教育部门联合组织推荐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和所属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参评人选,经由市(州)人社和教育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确定拟推荐人选,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报。

(三)相关要求。推荐单位要严格执行审核推荐工作程序,对申评人员材料及业绩贡献进行公正评价、严格审核、公开公示,正式行文逐级推荐。

四、组织评审及岗位聘任

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组建。经评审取得正高级讲师任职资格的人员,按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聘任,实行聘期管理。

五、有关事宣

(一)工作要求。各地区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积极落实;评审推荐人选要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优中选优、宁缺勿滥,要将教学水平高超、教育理念先进、教学成果丰硕的优秀教师推荐上来。

(二)广泛宣传。各地区和单位要广泛宣传改革政策和改革举措,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

(三)收费标准。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300元/人。

(四)材料受理

材料受理时间:2020年2月24日至2月29日,逾期不再受理。

材料受理地点:吉林省博士后公寓6楼(长春市人民大街

7988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系人:于 淼 董淑云 联系电话:88665599

 

附件: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14日


附件:

吉林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评价

基本标准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现在职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标准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行为规范,身心健康,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勇于创新。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教研能力,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能够自觉运用教学新理念和新技术。

(四)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时间符合教育部等部门制定的《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要求。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现工作满20

年,受聘高级讲师岗位满5年(从其它专业技术岗位转任到教师

岗位的人员,副高级任职累计满5年,并受聘高级教师岗位满1年)。

(五)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长期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任高级讲师职务以来,完成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关于教学工作量、教育培训、教师考核等有关要求。

三、基本条件参加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评审人员,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还应分别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课程体系、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业务精湛,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

(二)担任地市级以上专业带头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通过教、科、研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活动引领教师专业发展,并且能够凝聚专业人员,形成高水平有特色的专业团队,在教育思想、教育管理、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在指导和培养其他教师特别是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三)牢牢把握服务发展、促进就业的办学方向,树立大职业教育观,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善于吸收国内外职业教育和本行业、专业、学科领域的前沿成果,运用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并做出突出成绩。同时,本人任高级讲师职务以来须取得以下成果之一:

1.作为成果主持人或主要参加人(国家前6名,省部级前3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前6名,省部级前3名)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的课题研究或重要项目,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创新和推广应用价值(须提供相关证明)。

3.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出版本学科或专业学术专著;或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本学科或专业教材。

4.在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方面表现突出,带领学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全国技能大赛一、二等奖等奖项,且本人获优秀指导教师奖;或主持职业教育综合改革项目,其成果得到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国家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采纳和推广(须提供相关证明)的优先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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