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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机制及相关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3-12      来源:


市直相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全面实施符合退出条件人员退出及补贴追缴等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发〔2022〕1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退出条件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退出公益性岗位。
  (一)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
  (三)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有稳定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的(三年期满或六年期满);
  (六)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省)外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八)本人申请退出援助或终止就业要求、半年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
  (九)经查实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的;
  (十)经查实存在“吃空饷”的;
  (十一)失业登记被注销的其他形式。
  二、补贴追缴
  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期间存在下以情形之一的,需返还已发放的岗位补贴。
  (一)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法定登记手续,在其他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监事、理事或负责人等职务的;
  (三)从事一定的经济活动,有稳定收入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入学、服兵役、死亡、移居境(省)外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经查实不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或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的;
  (七)经查实存在“吃空饷”的。
  三、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公益性岗位管理职责,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工作制度。要依法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用工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劳动报酬。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用人单位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和就业援助政策工作宣传,切实提高政策知晓度和享受率。要重点突出对“吃空饷”、申办个体经营、创办企业等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行为开展集中宣传,确保人人知晓。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好“吃空饷”、申办个体经营等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的追缴返还工作。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3月12日




责任编辑:王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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