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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7-02      来源:


白人社发〔2019〕50号
市直各有关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财社〔2014〕540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下发政府补贴性培训职业(工种)目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3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引导激励作用,积极开展职业培训,提升培训质量,有力促进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报名
  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培训意愿的城镇失业人员、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本人持就业失业证或贫困家庭子女证明(年度高校毕业生持学生证及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的证明)、身份证、吉林银行卡到人社部门报名,进行身份确认。
  二、签订协议
  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在开展补贴培训前与人社部门签订培训补贴协议(见附件1),认真遵守协议确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培训。
  三、开班审批
  定点培训机构在开展培训前5个工作日内向人社部门申请,提交开班申请书(见附件2)、培训师资、场地、设备情况、教学计划、补贴计划申请表(见附件5)、培训计划名册(见附件3)、学员全体合影、学员个人照片(电脑集中排版打印)、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班培训。
  四、监督检查
  1.培训机构负责维护并确保监控正常运行。培训机构要做好日常维护并确保监控正常运行。在培训期间,监控不能正常运行,不能开展补贴性培训工作。
  2.建立考勤制度。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培训学员的管理,实行每半日实名签到制度(自定考勤表),严禁代签、补签等现象,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指纹打卡。
  3.建立督查制度。由人社部门派监督员采取全程监督、重点抽查、微信视频、远程监控等方式,重点检查培训机构培训教学、学员出勤、培训场地设备等情况,并做好记录存档作为补贴依据。
  五、结业及鉴定考试
  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在题库中抽取试题,并派监督员监督,进行结业考试,结业成绩由培训机构进行登记留存,发放结业证书,试卷由培训机构留存归档。结业合格后,由培训机构组织自愿参加鉴定的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合格者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国家职业培训证书》。
  六、补贴申领材料报送
  由培训机构上报补贴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培训机构各一份)给当地人社部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并进行胶装。申请补贴材料包括:培训协议(见附件1)、开班申请书(见附件2)、培训师资、场地、设备情况、教学计划、补贴计划申请表(见附件5)、培训计划名册(见附件3)、学员全体合影、学员个人照片(电脑集中排版打印)、报名登记表、培训班考勤表及抽查记录表、结业证书复印件、培训鉴定合格人员名册、补贴及公示人员名册(见附件4)、补贴申请表(见附件6)、税务发票。
  七、培训补贴支付
  人社部门对补贴材料审核合格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无异议后,城镇失业人员培训项目补贴拨付至学员个人市民银行卡帐户。
  八、补贴办理流程
  1.定点培训机构向人社部门提交培训补贴申报材料
  2.人社局完成初审,提出核实意见。
  3.人社局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将拟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培训工种等在官网进行公示。
  4.公示无异后,报送财政局,补贴支付到申请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附件:1. 培训补贴协议
  2.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开班申请表
  3.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计划名册
  4.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补贴及公示名册
  5.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补贴计划申请表
  6. 吉林省劳动者素质培训补贴申请表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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