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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3-23      来源:


吉人社发〔2020〕1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范围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培训
  (一)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学时5元。培训时限,A类240学时、B类120学时、C类80学时。
  (二)转岗转业培训补贴。对企业自主确定的转岗转业在职职工,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转岗转业培训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学时5元。培训时限,A类240学时、B类120学时、C类80学时。
  (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对企业职工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职业培训补贴。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培训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500元、800元、1000元,培训时限不少于80学时。技师、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按照《关于技师培训项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社〔2014〕541号)文件执行。
  (四)职业技能竞赛补贴。鼓励企业广泛开展班组、车间间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活动,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荐优秀选手参加企业或人社部门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竞赛。对人社部门组织或经人社部门备案的企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按每个项目3万元给予组织竞赛的企业职业技能竞赛补贴,每个项目参加比赛的企业职工不少于30人,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竞赛补贴,规上企业每年享受职业技能竞赛补贴的项目不超过10个,其他企业不超过5个。
  企业申请职工职业技能竞赛补贴,需提供参赛人员花名册、竞赛视频资料。企业在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前,应将竞赛工作方案、参赛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五)安全技能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应急安全基础联〔2020〕46号)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职业培训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相应上浮15%。
  (七)以工代训补贴。对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照每人每月5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培训标准拨付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
  二、关于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一)规范重点群体职业培训政策。
  1.培训补贴方式。符合条件人员(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罪犯和刑满释放人员)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先行垫付培训费的,按规定将培训补贴拨付至培训人员银行账户;参加培训机构有组织(含项目制培训)开展的培训,免交培训费,同时按有关规定可先行拨付50%的培训补贴资金给培训机构。
  2.培训补贴标准。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每人每学时8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学时5元;培训时限,A类240学时、B类120学时、C类80学时。创业培训(含网络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规定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学时5元;培训时限,1年内最少720学时,最多不超过1440学时。组织开展贫困劳动力技能培训,对紧缺工种,特色培训项目和贫困劳动力需求的实用技能工种,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培训课时,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课时给予补贴,培训应达到8学时以上,但最高不超过120学时。
  3.生活费补贴。对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贫困劳动力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每年最多不超过500元;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每年最多不超过900元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二)完善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各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充分发挥公办职业培训机构主渠道职能的同时,注重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承接作用,通过采取适当提高补贴价格等综合措施,积极推动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标准由各地协商确定。在三年计划期内,省财政在分配对下转移支付时,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培训量作为单独因素,按照每学时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由各地统筹安排使用。
  三、关于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职业培训考核结束后,由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人员在当地人社部门网站或政府公共服务网站等对外宣传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在30个工作日内向培训人员或培训机构、企业拨付培训资金。培训学员出勤率达到70%以上即可享受培训补贴,并按学员出勤率确定培训补贴比例,出勤率达到90%以上,即可享受全额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合格证书等,以下简称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三)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参训人员,按有关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A类补贴110元/人、B类补贴100元/人、C类补贴90元/人。
  (四)市(州)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可在规定的原则下结合实际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可将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纳入政策范围。县级以上政府可对有关部门各类培训资金和项目进行整合,解决资金渠道和使用管理分散问题。
  (五)除创业培训外,上述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颁布的技能人员职业(工种)和国家颁布的新职业范围内,不在范围内确需增加的,需要到省人社部门备案。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优先使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省里加强对专账资金调剂使用,适当向培训需求量大、培训任务重、培训工作好的地区倾斜。建立专账资金与培训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地要强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补贴证明材料,简化补贴申领程序,优化资金管理流程,为各类劳动者享受培训补贴提供“最多跑一次”“一次办好”等便捷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培训机构开展线上理论培训,线上培训学时不超过总学时50%,可按照不超过40%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三)各地要依法加强资金监管,保障专账资金使用安全。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使用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3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0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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