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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8-10      来源: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加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六统一”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改办联发〔2017〕2号)文件要求,根据实际,在全市逐步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种类

经白城市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评估,首批确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常见病种10种:糖尿病(饮食控制无效、合并四肢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冠心病(包括日常用药、支架植入术后抗凝治疗)、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症、慢性肾小球肾炎、高血压(Ⅱ、Ⅲ期)、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脑血管意外偏瘫、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

1.门诊慢性病按病种确定年度定额标准。病种年度定额标准是指该病种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总额,普通居民统筹基金按病种定额标准的60%支付,职工统筹基金按病种定额标准的80%支付。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年度定额标准。

2.门诊慢病实行按月结算。当月未发生门诊医疗费用的,下月不予结转。12个月没有发生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慢性病待遇自动取消,下一年度可重新申请。

3.门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

三、其他相关事项

1.在二级及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慢性病统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协商签订协议方式确定。

2.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病种科学制定准入标准,严格审核程序,严把准入环节;要加强门诊慢性病基金运行分析,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要求,全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医保基金风险。

3.市人社行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增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逐步提高年度病种定额标准,满足门诊慢性病参保患者就医购药需求。

4.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年度病种定额标准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0日
 

 





点击下载文件: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年度病种定额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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