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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7-04-28      来源:


洮北区、各开发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28号)的文件要求,现就市本级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政府补助标准调整明确如下: 
  一、缴费标准 
  2017年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640元统一提高到690元,个人缴费标准由220元调整至24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由460元统一提高到49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 
调整后各类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如下:普通成人每人每年24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40元;持证贫困残疾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人每人每年138元;低保对象成人每人每年88元,低保对象儿童不缴费;城市特困人员(含孤儿)不缴费;
  二、补助标准 
  2017 年政府补助标准统一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 45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由240元提高到258 元,省财政补助由108元提高到 115.2 元,洮北区、各开发区(园区)市县财政补助由72元提高到 76.8元。各区财政具体承担补贴标准如下:
  1.普通成人和大中小学生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补助115.2元,洮北区、各开发区(园区)财政补助76.8元。
  2.低保对象参保,按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补助115.2元,洮北区、各开发区(园区)财政补助178.8元。
  3.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按缴费标准的80%给予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补助115.2元,洮北区、各开发区(园区)财政补助178.8元。
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为:城市特困人员(含孤儿)每人补贴 240元(其中: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补贴 40 元);城市低保对象每人补贴 50 元(其中: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补贴 40 元)。
  三、相关事宜
  1.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对城镇困难居民予以补助的各项资金,应由民政部门拨付到医保基金专户。
  2.由于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2015年缴费标准收取,按照《关于调整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标准的通知》要求,2016年缴费调整部分将于2017年缴费时一并补缴。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调整为5月2日至6月30日。
  4.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有效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同步做好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的有效衔接,确保居民医保工作平稳运行。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白城市财政局
 
                             白城市民政局
                         
                    2017年4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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