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特别是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的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更好的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吉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白城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储管理办法》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认识劳动用工备案的重要性
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人社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监管职能,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宏观管理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劳动用工秩序贯彻《劳动合同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各地人社部门要切实认识劳动用工备案对规范用工管理,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二、开展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排查活动。各地要组织各街(镇、乡)、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平台,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一次全方位的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特别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并建立完善《辖区内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管理台账》,及时做好劳动用工备案。
三、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企业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对建筑业企业主体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外包给不具备主体资格的承包方,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与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四、切实加强对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地要按照业务分工的要求,统筹协调各相关业务科室,共同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工作。要不断加大督导检查工作力度。对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督促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真受理劳动者举报、投诉案件,对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按照劳动合同单位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理。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