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联(后)勤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正〔2004〕2号)精神,现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医疗保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手续的办理
军队离休干部参加安置地医疗费用单独统筹和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安置地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 由安置地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机构向当地离休干部医疗统筹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 申报等手续,缴费的具体方式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的转移办法,按照总后勤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2000〕后财字第184号)规定执行。
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享受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医疗照顾。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资格、 照顾待遇、管理办法等,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
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的医疗保障办法,参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军人及其家属医疗费用管理规定》(〔2004〕后字第8号)有关规定执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到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交费。
四、医疗保障经费
军队离休干部参加医疗费用单独统筹的筹资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 由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参照当地上年度退休公务员平均医疗费开支水平核定筹资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筹集,分别并入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统一管理。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及离休干部无经济收入家属、遗属所需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按定额拨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对接收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市(地)、县(市),由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二○○四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