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一文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时间:2022-04-15      来源: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网络运营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个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道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12333 传真(fax):0436-3209600  站点导航
地址:白城市中兴东大路2-21号 主办单位: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局信息中心设计维护
吉ICP备17005202号 网站标识码:2208000011 吉公网安备:22080202000196号   网上信访  网上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