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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件汇编(一)


时间:2020-09-30      来源:


局党组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提高局党组会议决策水平,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原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党组书记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党组其他成员应当对党组讨论和决定的事项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组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 

  第三条 会议规则。 

  (一)需局党组审议通过或讨论决定的议题,特别是涉及三重一大事项一律召开党组会集体决策。 

  (二)党组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等程序,按照规则由集体讨论和决定。 

  (三)党组会一般应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四)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如意见不统一,可经进一步调查论证,下次会议再议;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可请上级党组织裁定。 

  (五)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六)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七)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会议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条 会议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各类实施方案细则等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人社工作发展规划、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局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会议程序。 

  (一)党组会讨论决定的议题,须事先搞好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形成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的初步方案和意见。 

  (二)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在会前由局机关党委统一汇总后,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三)一般情况下,应提前23天将确定的议题和开会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必要时,有关讨论材料要事先发到与会者手中,与会人员要认真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工作。 

  (四)党组会议,首先由有关方面详细介绍情况;其次由全体与会人员讨论,会议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发表意见,确保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五)会议由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负责记录、整理,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无法参会或空缺时,由局党组指定专人记录、整理;需要形成纪要或文件的,交由机关党委负责行文,经党组书记审定后上报或下发并要搞好归档立卷工作。 

  第六条 会议落实。 

  (一)党组会决议的贯彻落实,由党组书记负全责,其他党组成员要按照分工负责制,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落实工作。 

  (二)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考核工作,由局机关党委具体承办。 

  第七条 会议纪律。 

  (一)遵守开会时间。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要提前征得党组书记同意。需变更会议时间时,会议主持人要提前通知应参加会议人员。 

  (二)严守秘密。会议进行情况及会议决议、决定,除需公布的内容外,与会人员不得泄漏。 

  (三)决议在实施中如遇较大问题需要修改时,须提交党组会复议,其它会议或个人无权更改党组会决议。 

        

 

 

局长办公会议制度 

    

  第一章  议事范围 

  第一条 传达学习有关业务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定相应的贯彻意见。 

  第二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安排部署,分析研究工作形势,制定本单位工作方针、原则、工作重点、年度计划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 讨论通过需上报上级部门研究并出台的政策意见、重大部署等方面的规定。讨论通过以局名义印发的涉及全面工作的政策性文件。 

  第四条 审议并通过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重要行政事务的请示、报告等文件材料。研究决定局下属单位请示、报告的重要行政、业务等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五条 其他应由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章 会议时间及组成人员 

  第六条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一个月召开12次,具体时间由办公室根据内容和缓急程度,报请局长批准后确定会议时间。 

  第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全体班子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与议题有关的单位和科室负责人在讨论其议题时可通知列席。 

  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八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原则上需参会人员到齐后召开。如经请假缺席,参会人员必须超过半数以上。会议一般提前一天通知。 

  第九条 会议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会议实行局长末位表态制度。会议主持人要在充分讨论、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议决事项作出简要明确的结论。 

  第十条 凡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有关单位或科室必须认真准备,明确提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或建议方案,提供必要的参考资料,并在会前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收集议题并报请局长审议后,正式列入会议议题,提交会上讨论。除特殊情况或紧急议题外,原定议题中没有的,一般不临时动议。 

  第十一条 凡局领导及个别协商或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能够解决的问题,可以不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但涉及全局事项的应在局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二条 议题与会务工作由办公室搜集与承办。会议落实的事项,由分管副局长负责督办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应详细记录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的观点、意见以及表决情况和最终决议。 

    

     

    

“一把手”权力运行制约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意见》《关于县(局)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意见》《关于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实行主要领导表态制》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的一把手,指市人社局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一把手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一把手应当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并对班子成员的分管工作加强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把关。班子成员应及时向一把手请示汇报分管工作。 

    “一把手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工作(以下简称五个不直接管),以上五项工作由班子副职分管。 

  一把手应当坚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需局党组、局领导班子审议通过或讨论决定的议题,特别是三重一大事项一律由集体充分讨论后决定。 

    “一把手应当坚决贯彻落实会议表决末位表态制。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议事决策时,在充分讨论基础上,主要领导不首先发言定调,班子其他成员分别发表意见和建议,主要领导认真综合分析,充分吸纳集体意见后,提出明确意见,按规定表决,形成决策。 

    “一把手应当坚持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把手应当带头坚持述责述廉制度。局主要领导每年要面向全体党员干部就本年度工作开展进行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面向市委就本年度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述责述廉。 

    “一把手应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公共权力观,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以勇于担当的态度,带领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召开党组会、民主生活会,汇报、检查、总结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作情况和分管副职履职尽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问题需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实施,分管副职不得擅自做主。 

  第十 加强公开监督。通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述职等形式,及时公开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作情况及分管副职履职情况。分管副职要慎用权力,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党政主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第十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对不按制度执行或执行制度不力的一把手,尤其是对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构建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部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一把手指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第三条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工作(以下简称五个不直接管”),上述五项工作由班子副职分管。 

  第四条 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划分一把手和分管副职的职责权限,理顺关系,构建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领导、民主决策的权力运行机制。 

  (二)一把手五个不直接管中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副职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管,做到虽然不直接管,但应总揽全局,大事清楚,监管到位。 

  (三)分管副职要及时汇报。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要按照规定和程序操作,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不准擅自做主、独断专行。要履职尽责。敢于坚持原则,严格遵守制度,做到按章办事,不准发生超越职权,出现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五条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作进行监督。定期召开党组会、民主生活会,汇报、检查、总结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作情况和分管副职履职尽责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要问题需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后决定实施,分管副职不得擅自做主。 

  第六条 加强公开监督。通过党务公开、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工作述职等形式,及时公开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工作情况及分管副职履职情况。分管副职要慎用权力,严格自律,主动接受党政主要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干部群众的监督,防止暗箱操作。 

  第七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对不按制度执行或执行制度不力的一把手,尤其是对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末位表态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落实,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各级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主要领导系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政主要负责同志 

  第四条 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是指在议事决策过程中,主要领导要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综合各方面情况最后发表意见,不首先发言定调。 

  第五条末位表态要按规定程序进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时,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班子成员按排序从后至前逐一发表意见和建议,主要领导认真综合分析,充分吸纳集体意见后,提出明确意见,按规定表决,形成决策。 

  第六条 主要领导应当坚持回避制度。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主要领导应自觉加强党性修养,牢固树立公共权力观,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以勇于担当的态度,带领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对不按制度执行或执行制度不力的主要领导,尤其是对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一把手行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规范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依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县(局)级单位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事项决策。主要包括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重要工作中央和省市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各项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重大事故和突发性群体事件调查处理涉及重大民生实事等。 

  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副科以上干部的任免调整市级后备干部人选推荐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奖惩及工作人员调入和调出等。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重大基建项目或单项修缮工程项目等。 

  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包括大宗物品一次性采购,其它大额资金使用项目等。 

  第三条 民主决策一般应按前期调研论证、承办科室(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领导审阅、提交党组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四个步骤实施。 

  前期调研论证。对需要民主决策的重要事项,组成调研论证组,事先进行广泛深入调研,了解掌握准确的第一手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科学评估。 

  承办科室(单位)提出意见。在调查研究或专家论证咨询后,由具体承办科室(单位)提出议事决策的初步意见。 

  分管领导审阅。承办科室(单位)将提出的初步意见向分管领导汇报,经主管分管审阅签字后做上会讨论准备。 

  提交党组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将准各好需要民主决策事项的调研论证情况,具体拟办意见向党组会议汇报,提请与会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决策。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原则上不得以传阅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讨论决定。需要履行法律程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 实行备案制度。凡涉及三重一大民主决策事项,要全程有详实的文字材料和会议记录,并永久存档、备查。 

  第六条 实行公开制度。采取适当方式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主动接受监督。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三重一大事项民主决策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对不按制度执行或执行制度不力的责任人,尤其是对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或党政纪处分。 

 

 

 

 

领导干部不允许插手工程项目和招投标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加强工程项目和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转让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市人社系统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处级以上职级干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插手,是指领导干部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等,利用职权向相关部门采取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方式,影响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插手工程项目和招投标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保密工程、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的名义规避招标的; 

  (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四)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五)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为的。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上述第四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条 市人社系统机关及事业单位乡科级副职(含职级)以上党员干部,参照执行本制度。 

    

    

  

    

局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选人用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白城市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的通知》《白城市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方案》等,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由局人事科(信访科、市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坚持严格、科学、规范,公开、公平、公正和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择优选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及局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科级及以下职务(职级)晋升。 

  第二章  晋升职务程序 

  第五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符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在规定的职务设置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动议。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提拔科级干部工作意见。人事科(信访科、市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根据三定方案及干部实际配备情况,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提拔的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局党组主要领导报告后,根据主要领导意见进行调整,在班子成员中酝酿,在充分发扬民主和沟通协商基础上,形成拟提拔科级干部工作方案,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七条 推荐。民主推荐采取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推荐程序: 

  (一)谈话调研推荐由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二)会议推荐由本单位全体在编在岗人员及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无记名投票。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同时开展,不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向局党组汇报推荐情况; 

  (四)党组会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其中,推荐事业单位科级干部人选,由局分管领导、所在单位全体干部参加。 

  第八条 考察。 

  (一)发布考察预告(预告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二)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三)查阅考察对象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 

  (五)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驻局纪检监察组的意见,驻局纪检监察组要就拟提拔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六)形成考察材料; 

  (七)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第九条 决定。向局党组汇报考察情况,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党组会议到会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一)逐个介绍拟任人选情况; 

  (二)党组成员逐人表态; 

  (三)进行表决。 

  第十条 党组讨论决定后进行任职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印发职务任免文件,履行相关手续。局党组决定干部任免,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  晋升职级程序 

  第十二条 动议。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公务员晋升职级工作意见。形成公务员晋升职级工作方案及意向性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第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采取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的方式由局党组负责组织。民主推荐采取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两种形式,民主测评采取会议测评的形式,推荐或测评结果作为确定晋升职级人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 

  (一)谈话调研推荐; 

  (二)会议推荐; 

  (三)分析推荐情况,向党组汇报; 

  (四)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民主测评。 

  (一)会议测评; 

  (二)分析测评情况,向党组汇报; 

  (三)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考察。 

  (一)发布考察预告(预告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二)考察了解; 

  (三)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 

  (四)征求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驻局纪检监察组的意见。驻局纪检监察组要就拟晋升职级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五)形成考察材料; 

  (六)建立晋升职级考察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晋升职级的公务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组集体讨论作出晋升决定。 

  (一)逐个介绍拟晋升职级人选情况; 

  (二)党组成员逐人表态; 

  (三)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进行晋升职级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印发晋升职级文件,履行相关手续。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纪律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科级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一条 实行局内人事、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办公室、审计监督、信访等有关科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在干部考察阶段召开,由人事科(信访科、市评比达标表彰办公室)召集。 

  第二十二条 局党组对局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选人用人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驻局纪检监察组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局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对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谈话并调离原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出现以下情况,经局党组会议决定,当次选拔任用工作中止: 

  (一)工作方案未经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 

  (二)组织推荐未产生有效人选; 

  (三)考察对象在考察预告期内受到举报,经调查属实; 

  (四)考察对象档案不合格; 

  (五)考察对象所在党组织和驻局纪检监察组认为不适合任职; 

  (六)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未决定任职(晋升职级); 

  (七)拟任职(晋升职级)对象在公示期内受到举报,经调查属实; 

  (八)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不符合备案条件; 

  (九)按规定应当中止选拔任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局属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根据人社部印发的《职称评审按理暂行规定》和省人社厅印发的《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规范(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推荐 

  第二条 申报人应当为人社系统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受到违法违纪违规处分的,在受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第三条 申报人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未签署《诚信承诺书》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四条 局人事科要在局党组领导小组建推荐工作小组,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纪检干部、人事干部和本专业同行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推荐工作小组要召开集体会议,对推荐人选各方面资格条件进行逐一审核。其中,人事干部应对申报人员的相应资格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齐全、准确;本专业同行专家应对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进行评价;局领导应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考评;纪检干部要对整个推荐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推荐单位应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评审材料经局人事干部、局内评委、纪检人员、分管局领导签字后,由局人事科汇总上报。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六条 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由局人事科根据单位取得资格未聘任人员提出拟聘任人选。其中有2名以上同资格条件人选的,要组织竞聘,竞聘采取个人演讲、民主评议、局党组讨论方式进行。 

  第七条 局人事科征求拟聘任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机关纪委意见,无不同意见的,提交局党组讨论。 

  第八条 局党组讨论通过后,报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第九条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后,在拟聘任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一个聘期满后,要组织聘期考核,考核合格的具备继续聘任原岗位资格。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二条 职称评聘工作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局人事科和机关纪委全程监管,并按照相应程序确认。对把关不严、以权谋私、暗箱操作、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按照《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系统内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吉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97号)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社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的管理遵循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人单位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聘用、考勤、考核、辞退等具体工作。局人事科负责全局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聘用 

  第四条 使用公益性岗位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确需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向局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理由,人员数量和拟聘用人员基本条件、相关资格等,经人事科初审、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局就业科办理招聘手续,拟招聘人选确定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只能从事辅助性工作,凡涉密、人财物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认定等工作不得由公益性岗位人员承担。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用工协议一年一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 

  第七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的《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三章 考勤 

  第八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个人档案,主要存入聘用合同、工作业绩材料、考核记录、奖惩材料等。 

  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思想教育、业务培训、日常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工作台账,同时根据岗位需要制定岗位职责,并将台账及岗位职责报局人事科备案。用人单位要采取实名签到、岗位检查等措施,切实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管理,坚决杜绝吃空饷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相关诊断病例资料,填写《白城市公益性岗位请假审批单》并经用人单位负责人、考勤人员签字同意,报局人事科和机关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需填写《白城市公益性岗位请假审批单》并经用人单位负责人、考勤人员签字同意,报局人事科和机关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销假制度。病事假期满返回单位上班的,需向单位销假,并报人事科和机关党委。 

  第四章 纪律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完成岗位职责任务和其他临时工作。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保证坚守岗位,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不冒名顶替,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无故请假。 

  第十五条 各类公益性岗位人员保证在上班期间遵守纪律,不得擅离岗位、聊天、办私事;在工作时间玩游戏、上网购物、聊天、炒股、看视频、听音乐等;推诿、搪塞服务对象等。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认真检查落实情况,禁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下列行为: 

  (一)对服务对象区别对待,讲私情,谋私利; 

  (二)降低标准,变通政策; 

  (三)对服务对象刁难勒索、吃拿卡要; 

  (四)接受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五)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办理业务的宴请及其他活动; 

  (六)以打着市人社局旗号办私事; 

  (七)不作为、乱作为,侵害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 

  (九)与中介机构做幕后交易、买卖、泄露服务对象信息; 

  (十)其他法律法规、纪律规定禁止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劳动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特别是工作职责,用人单位不得将公益性岗位人员随意调整至不属于原聘用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如确实需要调整或整合,须经局人事科核准,无特殊情况不安排公益性岗位人员超时加班。 

  第五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季度组织实施。对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则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考核,请示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给予通报表扬。 

  第六章 解聘和辞退 

  第十九条 发现公益性岗位人员无故不在岗等违反工作纪律的,一次予以警告,二次停发补贴一个月,三次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正常工作任务安排、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违反劳动合同达到辞退条件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涉嫌违反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出辞退意见,经局人事科审核同意,可与公益性岗位人员解除(或终止)用工协议: 

  (一)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包括病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等); 

  (三)协议期满或设置的岗位项目发生变化不再需要设立的; 

  (四)因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经考核确认无法胜任岗位工作的; 

  (六)无故旷工连续3天以上(含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的; 

  (七)规定其他不符合公益性岗位使用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对解聘和辞退不服的,可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诉。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局人事科负责系统内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管理不重视、不负责,不配合管理工作,发生一次的在一定范围通报;发生两次的约谈用人单位负责人;发生三次的收回所在单位部分公益性岗位,调剂给其他用人单位使用;用人单位对使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失察、失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 

    

  

  

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财务归局统一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 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本级和财务归局统一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会计核算。 

  第四条 财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二)认真编制和执行预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保障单位各项业务工作的合理需要和各项资金正常运行; 

  (三)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四)节省节约经费开支。 

  第五条 报销流程 

  (一)申请。相关费用发生前要进行费用支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白城市人社局费用支出申请单》或《白城市人社局专项资金支出申请单》(以下统称《申请单》),《申请单》需由申请人、申请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局长签字方可开展相关工作。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重大资金支出需由局党组会讨论决定。 

  (二)审批。工作结束后报账人需提供相关票据并据实填写《白城市人社局费用支出报账单》或《白城市人社局专项资金支出报账单》(以下统称《报账单》),经社会保障基金(资金)审计监督科审核、办公室主任和财务总监审签后,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 

  (三)支付。报账人持《申请单》《报账单》及相关票据资料到出纳员处兑付现金或清理借款。本市内发生事项单项金额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一律转账支付。需要政府集中采购的要按《白城市政府集中采购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车辆交通费管理 

  (一)车辆维修费。车辆维修需在定点单位统一维修。由司机向事业单位负责人、分管副局长提出申请,填写定点维修单位出具的《机动车辆拟维修项目及报价单》,经分管副局长签批同意,填写《市人社局事业单位车辆运行费用申请单》,经事业单位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到定点维修单位维修。维修结束后,由司机持维修发票履行报账程序(千元以上车辆维修款转账支付)。车辆因公外出,在白城市区以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应及时向分管副局长和事业单位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维修。违反上述规定程序私自维修,由维修人员自行解决,单位不予以报账。 

  (二)车辆燃料费、通行费。不预借车辆燃料、通行、年检等费用,由司机持正规有效票据履行报销手续。 

  (三)车辆保险费。车辆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经事业单位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局长同意后统一到政府指定保险机构进行保险,并履行报账程序。 

  第七条 办公费管理 

  局内所需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采购。对经常性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出入库管理,由办公室根据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需求情况进行定期采购,并做好入库出库登记。对非经常性办公用品采购,申请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填写《申请单》,经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并履行报账程序。 

  第八条 会议费、考试费、重要活动费管理 

  会议、考试、考核、评审等重要活动需发生较大费用支出时,承办科室需要做出预算。将举办地点、举办天数、参加人员、人数、住宿人数、宿费标准、场租费、劳务费标准及其他杂费等详细列出预算并填写《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方可开展相关工作。事项结束后,按要求完成报账程序。发放命题费、考务费、评审费时可以使用现金,需由机关纪委人员、局办公室人员和经办科室人员同时在场发放,由本人签字领取,如他人代领,需提前告知发放人员并提交委托证明。 

  第九条 收费管理 

  (一)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费,严格履行相关部门审批手续,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各项收费一律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二)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不得私自设立收费项目、小金库和公款私存。不许打白条或不开收据自行收费,收费过程中不得有多收、少收或者不收现象发生。 

  (三)各科室每月末应对收费标准、金额、人数及总收费金额进行详细核查,同时向办公室和分管副局长报备核查结果。 

  (四)各科室及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各项收费,按非税缴纳规定及时缴纳各项收费,返还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严格遵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杜绝超范围使用。加强对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在专项资金的支付过程中,从审批程序、标准和支付对象的原始资料上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执行财政部、人社部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下发的关于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保障专项资金的安全。 

  第十一条 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有关人员在办理财务核算业务中,如出现差错,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遵循谁的差错谁纠正,谁的差错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有关部门。 

  (一)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资金使用方向和性质; 

  (二)未经批准,使用资金进行投资、入股及其他经营;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 

  (四)伪造、涂改或提供虚假支付、报销凭证; 

  (五)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资金。 

    

    

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及财务归局统一管理的直属事业单位(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制度)。 

  第三条 招待费支出严格按照《白城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副厅级以上领导来白进行公务活动,由办公室协调相关科室共同负责接待。副厅级以下领导来白进行公务活动,由相关科室(单位)按照规定自行负责接待;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属于非公务活动和个人接待活动,一律不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五条 严格规范接待流程。办公室或涉事科室(单位)接到公务接待公函后,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报告单》,明确接待对象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和场所,并制定接待方案,进一步明确接待标准,确定陪同人员、活动路线,细化用餐标准等内容,报告单和方案经分管副局长、局长签批后,严格按照方案和报告单明确的内容开展接待工作。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提供相关票据资料,经社会保障基金(资金)审计监督科审核,办公室主任、财务总监、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履行报账程序。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任何形式的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献花,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第六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来白人员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我局按规定安排一次工作餐,不用交纳伙食费,其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来白人员需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综合白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因素,公务接待用餐参照标准如下: 

  自助餐标准为早餐25/人,午、晚餐70/人。 

  工作桌餐标准低于150 /(不含酒水和饮品) 

  工作人员用餐标准为50/(不含酒水和饮品) 

  根据实际情况,工作餐原则上安排自助餐,人数过少和不具备自助餐条件的基层单位可视情况安排桌餐,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市内各类公务活动用餐一律不饮酒,接待省外人员按《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七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来白人员由接待科室(单位)派车(含经批准租用的车辆)或配合相关部门公务出行集体乘坐该部门车辆,不领取市内交通费补助。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其收费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差旅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压缩公出。参加会议或到外地公出要向分管副局长、局长提供会议通知或情况说明,经分管副局长、局长同意后方可参加会议或公出,否则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条 不预借出差人员差旅费,出差归来统一结算。结算时对尚有借款人员只能用出差票据冲账,不再兑付现金。 

  第三条 公出人员补助标准、交通费标准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关于转发<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公出发生的其他费用,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办公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 局内所需办公用品统一由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采购。 

  第二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凡采购大宗重要物资的商品等必需品,须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同意后,按政府采购办的规定、标准和程序购置。 

  第三条 严格采购审批制度。易耗性物品按阶段性需要经局长、分管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副局长审批后进行采购。固定资产类物品由局长、申请科室的分管副局长审批后进行采购。 

  第四条 采购工作要科学合理,增强透明度。采购前,应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欲购物品的价格,做到货真价实,物美价廉。 

  第五条 办公用品采购程序为:对日常消耗性办公用品采购,实行出入库管理,由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根据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需求情况进行定期采购,并做好入库出库登记;对非经常性固定资产类办公用品采购,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填写《白城市人社局费用支出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签批后,交由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统一购买,并履行报账手续。 

  第六条 办公用品由专人负责保管,采购的办公用品要登记上账。种类、数量、价格要合理控制。 

  第七条 定期进行办公用品库存盘点。随时掌握库存物品的数量,随时增加库存,保证供给。 

  第八条 各科室领取办公用品要指定专人,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到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领取。领取时领取人须在《办公用品领取登记本》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数量并签字。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固定资产预算、核算和处置等工作,设置固定资产总账、分类账、明细账,按固定资产的类别、部门进行核算。局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采购人员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领用、清查盘点、保管、维修、处置等工作。根据财务人员设置的固定资产分类账,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设置的固定资产登记薄,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安全和完整。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固定资产购置由使用科室提出意见,经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调查核实,确定局内现有资产无法调配后,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制定预算,并统一采购。固定资产购置按照市财政局的审批流程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管理。购入的固定资产, 由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验收合格后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单》,并修改固定资产登记薄内容,及时将新增固定资产记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与领用科室签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各使用科室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及时登记,合理使用。固定资产保管人退休或调离时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管理。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根据固定资产盘点表,与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逐项核对,对毁损、闲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置意见。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管理。固定资产的调出、处置、报废、报损, 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审批办理,各科室不得擅自处置。办公室(规划财务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人员根据固定资产处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做到固定资产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真实反映局内固定资产状况,避免固定资产的流失。 

    

    

    

工会会费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吉林省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总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年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并及时向市总工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要加强同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联系,将工会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足额划拨到位;要积极协调争取行政补助收入,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优秀学员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学员人数的20%,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给予的物质奖励每人一般不超过300元。 

  授课人员讲课费参照本地、本行业(系统)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工会要组织会员开展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会员职工文化生活,不断提高职工的活力和凝聚力。 

  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奖励人均不得超过400元,个人奖励最高不得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工会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可根据活动要求为参加人员统一购买或定制参赛服装(含鞋),此项支出每人不得超过800元,每两年限购一次,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评委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工会举办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参赛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按照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可给予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同级财政规定标准执行。 

  工会组织职工联欢会的,可购买适当的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最高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开支门票、交通费等,每人不超过200元。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但不可以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此项支出每位会员最高年均不超过1800元。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额度标准为人均不超过300元。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或生育时,可以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 

  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直系亲属(指会员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适当购买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鼓励基层单位使用职工福利费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模、先进和一线职工。应优先选择工会疗养院和劳模疗休养基地开展疗休养活动,时间不超过七天(含往返路程),每年组织疗休养人数不超过本单位人数的五分之一,工作人员不超过疗休养人数的10%,落地后的疗休养费(含食宿费)的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400元。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康复治疗、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形势报告、座谈交流、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疗休养期间不得安排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严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六)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七)劳动保护费。用于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八)法律援助费。用于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九)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时,工会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慰问标准一般掌握在2000元之内。特殊困难的,工会可根据自身经费情况,经集体研究确定具体标准,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十)送温暖费。用于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时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为准。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以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为准。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的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工会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奖励支出,奖励标准为一等奖每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20%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主管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经上级批准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表彰人数不超过单位总会员数的10%,每人奖品不超过5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鼓励工会协助单位通过提取使用职工福利费解决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本单位的集体福利,如慰问离退休工作人员和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体检、疗休养、举办职工食堂或安排用餐等集体福利支出。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工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依法、真实、完整、合理的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应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局工会按照《工会会费管理使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提出使用意见并填写工会费用支出申请单,由工会主席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大额经费支出须由工会委员会集体决定。 

  工会应完善发放手续,对个人发放奖励、补助、慰问金、帮扶救助款、慰问品、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时,要求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实名签收。 

  第十九条 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代理记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白城市总工会负责对白城市人社局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人社局工会委员会每半年内审一次,每年度向白城市总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每半年接受驻局纪检监察组审核一次,并于每年年底公布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工会主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规定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执法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白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车辆使用管理标准,依据白城市政府车辆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监察车辆外出检查、办案的相关要求,切实有效提高办案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办案专用车辆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办案过程中的使用和日常维护。 

  第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车辆主要用于处理投诉举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及处理突发事件的使用。 

  第四条 使用车辆办案时,使用人按要求认真填写车辆使用审批表,报请支队负责人审批。 

  在白城市区内使用,由副支队长审批;需要到白城市区以外地区使用,报请支队长审批。如遇突发情况,未经审批紧急用车时,事后需补填车辆审批表,并写明原因,否则视为私自用车。未经审批使用车辆时, 发生一切后果由使用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使用人承担,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使用车辆办案过程中,须两名以上监察员同行,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程保证行车安全。 

  第六条 使用车辆办案时,应本着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合理时间内办结案件,避免故意拖延外出时间,降低办案效率,影响办案质量。 

  第七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停制度和节假日封存制度。驾驶人员在完成办案任务后应及时返回,严禁借办案之机办私事或办完不归,不得借故开车回家。没有办案任务时,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地点(单位、车库),并将车库钥匙及车辆钥匙放在管理员处统一管理。上下班不得使用办案车辆。严禁休息日、节假日因私使用办案车辆。 

  第八条 严禁将办案车辆借给他人使用,严禁用于参加婚丧嫁娶、探亲访友、度假休闲、接送子女上学放学等。严禁非公务将车辆停放在洗浴中心、饭店、酒吧KTV、商业场所及其他一切与办案无关的公共场所。 

  第九条 车辆加油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并建立加油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条 监察办案车辆实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制度。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保养、维修和保险等相关事项,由专人进行管理。 

  车辆的保养、维修和保险,按照市政府车辆管理相关规定,在统一的定点机构进行。维修保养前,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支队负责人同意后,到指定的维修站点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后,凭维修站点出具的《车辆拟维修项目及报价单》,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报请支队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经同意后,再按照人社局财务制度进行签批。违反上述程序私自维修或用现金维修的不予报销相关经费。 

  第十一条 使用人要按照文明、守法、安全、爱车、节约的原则驾驶车辆,做到文明行车。 

  第十二条 使用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严格执行行车守则。 

  第十三条 使用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行车,自觉维护、保养好车辆,做到出车前检查,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四条 使用人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严禁酒后开车; 

  (二)严禁超速开车; 

  (三)严禁带故障上路; 

  (四)严禁私自用车; 

  (五)严禁将公务车私自借与他人。 

  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支队将追究车辆使用人责任。对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私自用车和擅自出借公务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车辆使用人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车在行驶途中如遇不可抗力的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向分管副局长报告。如出现车辆保险索赔事件,有关人员应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并保存好索赔资料以便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六条 使用人应遵章守法,严守职业道德。违反交通规则者,自行承担违规处理费;如系本身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发生交通事故的,自行负担全部事故损失。 

     

    

仲裁院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车辆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中对仲裁办案专用车辆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车辆规范化管理,提高办案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确保车辆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按照规定对仲裁办案车辆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办案过程中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 

  该车辆用于处理案件过程中的送达、调查取证及其他办案用途,不允许私自外借或办私事。 

  第三条 仲裁院办案需要使用车辆时,办案人应按要求认真填写车辆使用审批表,报请仲裁院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使用。 

  办案车辆在白城市区内使用,由仲裁院负责人审批,需要到白城市区以外地区使用的,需经分管副局长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未经过审批,视为私自使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不予报销,且追究私自使用人的违规责任。 

  第四条 如遇突发紧急情况需立即用车的,事后需补填车辆使用审批表,无补填,视为私自用车。 

  第五条 在使用车辆办案过程中,必须有两名以上仲裁办案人员同行,按照谁驾驶谁负责的原则,全程保证行车安全。 

  第六条 办案中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行驶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超速、闯红灯等各类交通违法、违章等情形,需要扣分、罚款的,均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全部后果。 

  第七条 车辆加油实行加油卡制度,加油实行专人专管。加油前,需向仲裁院负责人请示,由管理员持卡与司机一同去加油, 留存加油小票,建立加油管理台帐,做好记录。在白城市区内不可以现金加油,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在白城以外地区现金加油的,需事前向仲裁院负责人请示,经同意后方可加油,未经请示的,不予报销。 

  第八条 车辆在办案使用过程中的加油、日常保养和维修、保险等相关事项,由仲裁院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的保养、维修及保险需按照市政府车辆管理相关规定在定点机构进行,在事前需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仲裁院负责人同意后,到指定的维修站点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后,凭维修站点出据的《车辆拟维修项目及报价单》,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经仲裁院负责人、分管副局长签批后,方可在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违反上述规定程序私自维修或用现金维修的,由维修人员自行解决,仲裁院不予报销。 

  第九条 车辆日常使用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报帐员按照人社局财务制度统一进行报帐,经逐级审批后,从仲裁院办案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办案车辆不得违规使用,严禁私自出车,严禁私自外借,严禁将办案车辆用于参加婚丧嫁娶、接送子女上学放学等,上下班不得使用办案车辆,严禁去往洗浴中心、高档餐厅、酒吧KTV、商业场所及其他一切与办案不相关的场所。发现多次非办案用途使用,将按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驾驶办案车辆外出办案,应本着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高效办结案件,避免故意拖延外出时间,降低办案效率,影响办案质量,不得借办案之机办私事,或办完不归。办完案件应及时返回,将车入库停放,不得在外过夜,不得借故开回家。没有办案任务时,车辆停放在指定车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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