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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件汇编(三)


时间:2020-09-30      来源: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行政处罚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水平,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加强对行政处罚案件的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立案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执法人员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行政处罚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党组负责对办理错案的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政处罚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不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前款所称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政处罚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行政处罚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过错责任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一)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四)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因滥用或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引起当事人投诉,并被查实者,且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劳动监察行政处罚错案责任人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区分并进行责任追究: 

  (一)承办人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批擅自作出行政处罚行为,不按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致使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审核人弄虚作假,未报请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决定,致使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责任; 

  (三)批准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而直接作出决定,致使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批准人承担责任; 

  (四)承办人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以纠正,致使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五)审核人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批准人批准该审核意见,致使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六)违反规定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调查取证等行为,致使行政处罚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由指派人员承担责任; 

  (七)经过集体研究认定出现错案的,由集体研究的单位及其经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参加集体研究持赞同意见的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因集体研究、决定改变而导致案件走向结论致使出现错案的,由参加集体研究持赞同意见的单位、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因提供资料错误、失实致使出现错案的,由单位及其经办人承担责任,参加集体研究的其他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对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察机构、队伍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对执法监察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限期调离执法监察岗位;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三)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四)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因违法、不当行政处罚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政府形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不当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碍责任追究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追究责任的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被追究劳动监察行政处罚错案责任的工作人员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 

  公开招用和及时补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益性岗位招用和及时补员的规范管理,实现公益性岗位招用和及时补员公正、公平和公开,推进公益性岗位管理阳光操作,依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公益性岗位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市直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招用各环节具体工作。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招用人员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无论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政府新开发公益性岗位,还是因退休、辞职等因素出现空缺岗位补员,根据所缺人员的规模决定公开招用和及时补员。 

  第四条 对因退休、辞职出现零散空缺岗位且用人单位急需用人的,报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同意后进行及时补员。按照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推荐人选、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准、用人单位培训合格后办理入岗手续的补员程序执行。如果审核材料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由科室负责人提出警告批评并改正。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原则上不突破省厅和市政府下达的总数。空缺岗位招用人员需在公益性岗位总量控制范围内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需用人单位对招用公益性岗位数量、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等设置进行申报,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管辖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如果审核材料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由科室负责人提出警告批评并改正;如果科室负责人出现弄虚作假情况,分管副局长提出批评并改正;拒不整改的上报局党组,由局党组进行处理。 

  第七条 经审核同意发布的岗位设置情况需填写《白城市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岗位资格条件一览表》,加盖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所管辖人社部门公章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三章 发布公告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具体由管辖人社部门形成统一格式的公告。公告要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上统一发布,并在本级政府或所在区管委会官方网站上发布。对招用人数较多的公告,需在《白城日报》、白城电台、白城电视台发布。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公告需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用人员公告格式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具体包括招用人员数量、招用对象、基本条件、岗位资格条件、报名时间地点、所携带资料、考试考核办法、信息公布查询办法、岗位补贴待遇、签订用工协议等内容。 

  第四章 报名审核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公开招用人员报名由管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配合。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招用对象为就业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具有本地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进行了失业登记并申领《就业创业证》的下列人员: 

    (一)下岗失业人员。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且距最近一次失业登记时间在1年(含1年)以上人员。 

    (三)残疾人员。指城镇常住人员中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四)零就业家庭人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并且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家庭成员均进行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大龄失业人员。指城镇户籍或在常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不含补缴月数)的城镇常住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失业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后,全部失去原承包耕地(水田、旱地)的农民。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公开招用报名人员需在网站下载《白城市公益性岗位公开招用人员报名表》填写打印一式2份。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公开招用报名本人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创业证》、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4张,残疾人携带残疾证。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名公益性岗位: 

  (一)已经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因特殊工种、病退提前退休人员; 

  (二)签订劳动合同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人员; 

  (三)未解除劳动合同有劳动关系的人员; 

  (四)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个体私营业主等人员;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进入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 

  第五章 考试考核确定人选 

  第十六条 对保洁、保绿等条件艰苦、难以招用的公益性岗位,实行发放报名序号、直接审核面试通过、报名额满为止的办法,由管辖人社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联合面试后直接确定人选。 

  第十七条 对规模较大、人数较多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实行笔试的办法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人选。根据岗位需求制定考试试卷。 

  第十八条 会同人社部门的养老保险、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工商部门、民政部门对拟招用人选进行相关数据比对,对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取消招用公益性岗位资格。  

  第六章 公示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招用单位、人员数量、招用人员姓名、资格条件、招用结果等通过人社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向全社会一次性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设立举报电话0436-3209619,对公示中群众举报有不符合人员身份条件和不按规定程序进入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进行认真核查,事实清楚的,取消招用资格。 

  第七章 岗前培训及用工协议 

  第二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根据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求,对新招用人员进行不少于2天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要在岗前培训后及时安排新招用人员上岗,考勤日期从岗前培训之日计算。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新招用人员及时签订《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书》,协议为一年一签。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员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第八章 在岗待遇 

  第二十四条 对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社部门、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和公益性岗位个人。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遵循政府宏观调控、微观指导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人社部门对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实行宏观调控、微观指导,负责全市公益性岗位考勤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是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的责任主体,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管理负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承担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事项。 

  第二章 用人单位考勤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确定一名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确定相关内部机构或考勤人员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具体工作。 

  考勤人员因工作调整应及时与人社部门沟通信息,建立常态的工作联系网。 

  第五条 用人单位要对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四定,即定岗位、定职责、定工作区域段、定工作时间段。组织公益性岗位人员填写《白城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四定表》,并填报《白城市公益性岗位人员四定呈报表》将四定数据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人社部门要依据各单位报送数据建立《白城市公益性岗位四定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不断更新数据,保证考勤监督检查的需要。用人单位四定数据有变动的,应在当月内将变更后的数据报送达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公益性岗位人员登记表、公益性岗位人员四定表、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考勤表格资料。 

    第七条 各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管理制度和考核奖惩办法,采取实名签到、岗位检查等措施,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管理,杜绝吃空饷如果审核材料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由科室负责人提出警告批评并改正;如果科室负责人出现弄虚作假情况,分管领导提出批评并改正;拒不整改的上报局党组,由局党组进行处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需每月向人社部门上报一次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报表,上报日期为当月15日至20日。考勤报表需经单位主管领导、考勤工作人员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每月考勤日期为上月16日至当月15日。满勤天数=当月考勤日期实际天数-休息日节假日天数。出勤天数=满勤天数-缺勤天数。缺勤天数以实际缺勤天数为准,缺勤的应当有请假审批单。 

  人社部门将依据各用人单位考勤报表情况确定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发放数额。当月补贴金额=当月补贴标准÷当月满勤天数×当月出勤天数。 

  第三章 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规定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不挑捡岗位,完成用人单位交给的岗位职责任务和其他临时工作。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保证本人上班,坚守岗位,遵守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规定。不冒名顶替,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无故请假。如果审核材料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由科室负责人提出警告批评并改正;如果科室负责人出现弄虚作假情况,分管副局长提出批评并改正;拒不整改的上报局党组,由局党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病假,需提供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及相关病例资料,病假期间保留用工关系,停发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病假管理,参照国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有关文件执行,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需填写《白城市公益性岗位请假审批单》,并经用人单位主管领导、考勤人员签字同意,事假期间保留用工关系,停发补贴具体事假要求,按照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无故不请假旷工的停发补贴,无故旷工连续3天以上(含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的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销假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病事假期满返回单位上班的,需向单位销假,并填写《白城市公益性岗位人员销假报告单》,经单位主管领导、考勤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身份确认制度。身份确认分为定期身份确认和不定期身份确认。全年定期身份确认4次。定期身份确认要求公益性岗位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市人社局一楼大厅就业促进科窗口确认身份。具体日期:110—20日;410—20日;710―20日;1010―20日。采用本人签字、刷脸机面部识别的方式进行。不定期身份确认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组织检查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人员工作时间段、深入工作区域段、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未到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在检查当日内,按照检查人员通知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身份确认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无故不参加定期身份确认的,停发岗位补贴。因故未参加身份确认者如实填写《白城市公益性岗位人员未参加身份确认情况说明》,并出具相关凭证资料,经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和考勤人员签字盖章后报人社局审核,确认情况属实者恢复补贴。无故不参加定期身份确认的或公益性岗位本人、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的,不予恢复补贴年度内2次无故不参加身份确认的予以清退。对人社部门组织随时抽查无故不在岗或由他人顶替的,一次予以警告,二次停发补贴,三次予以清退。如果审核材料中出现弄虚作假情况,由科室负责人提出警告批评并改正;如果科室负责人出现弄虚作假情况,分管领导提出批评并改正;拒不整改的上报局党组,由局党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补充人员或调整岗位人员凭人社部门开具的《白城市直单位公益性岗位补充人员通知书》或《白城市直单位公益性岗位调岗人员通知书》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上班。逾期不报到延迟上班的以用人单位实际考勤天数为准。 

  第十八条 补充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第一月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岗位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经人社部门核实,当月满勤不足半月退休的按半月标准发放岗位补贴,当月满勤超过半月退休的按全月标准发放岗位补贴。 

  第十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需按人社部门要求签定公益性岗位人员承诺书,对自身工作表现、考勤纪律及违纪处理作出承诺。 

  第四章  监督检查处理 

  第二十条 人社部门要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及用人单位考勤工作的宏观管理,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不重视、不负责,不配合人社部门考勤管理工作,不按规定时间报送考勤报表的,发生一次的电话提醒并在QQ工作群上公布;发生两次的与用人单位负责人约谈;发生三次的收回所在单位部分公益性岗位调剂给其他用人单位使用。 

  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管理不善、弄虚作假、不如实报送考勤情况、协助公益性岗位人员骗取岗位补贴的,收回该单位全部公益性岗位调剂给其他用人单位使用,并不再为该单位配备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二条 新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要及时与人社局取得联系,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本办法要求适时做好公益性岗位各项考勤工作。如不按规定报送考勤情况造成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不能如期发放的,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已在其他单位就业仍在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领取补贴的,单位知情不报,继续上报虚假考勤情况,单位承担合伙骗取岗位补贴责任,个人退还从就业之日起所发全部岗位补贴。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提前退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无论是否缴纳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都应及时予以辞退并上报人社部门。对协助公益性岗位人员隐瞒不报、仍占据公益性岗位的,予以清退并按照退休后实发补贴全额退回岗位补贴,并追究用人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关于加强创业培训机构和师资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以下简称为定点机构),是指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指导下,为年度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贫困家庭子女、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创业培训、指导等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单位或机构。 

  第三条 定点机构的认定坚持条件公开、申请自愿,满足需要、合理布局,择优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白城市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院校、培训机构、行业协会等单位或机构,可以申请认定为定点机构: 

  (一)机构资质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证;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能提供培训或服务效果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服务对象的评价材料;制定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年度计划,以及市场宣传推广计划;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的组织工作。 

  (二)创业培训条件。培训机构重视创业培训,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至少有2名以上获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SIYB)讲师证书》的专职教师;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教室(不小于80平方米)及电脑、投影仪、课桌椅、黑白板等教学设备。 

  (三)创业服务条件。注重服务效果,建立学员档案,定期评价培训和服务的效果,并定期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创业实训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全职或兼职的创业服务专家(包括企业家、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教师、取得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等),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市级认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创业培训机构进行初审、申报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由培训单位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成立创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关于申请成立创业培训机构的报告; 

   (二)《创业培训机构申请认定表》; 

   (三)独立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四)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五)1年以上相关办学经历证明材料;  

   (六)培训场所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合法使用证明; 

   (七)授课教师及创业服务专家资质证明; 

   (八)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装订成册。 

  第七条 预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教育培训单位申请报告后,按照申报认定条件严格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育培训单位择优排序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八条 预审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工作人员查看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专、兼职教师、聘任创业服务专家人数是否符合要求,资质证书是否符合要求,聘任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教学计划、大纲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培训场所是否达标;培训设施、设备是否有收据或租赁证明及现场照片;教学实施大纲和教学讲义等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标准,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合格后,报请分管副局长。 

  第九条 评审。经分管副局长同意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报的申请材料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随机抽调专家,成立专家组对申报机构开展实地考察和申报材料审核,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进行打分。评审根据《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认定表》、《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标准和评分基准表》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申请书》进行。评审地点设在申请培训机构的办公地点,以便实地了解和考察该机构培训条件。 

  第十条 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组评定的综合得分以及所在地创业培训工作整体规划和布局情况,认定创业培训机构公示名单,经分管副局长、局长同意后,通过白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站或局一楼公示板向社会公示7天,无异议的,下发认定文件。 

  第十一条 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创业培训机构的文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培训机构加强申报审核,对在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不真实、材料不符合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依规依法予以处理。投诉监督电话:0436-3209616  

  

 

 

 

 

 

  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吉林省大学生创业园管理办法(暂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创业园认定条件 

  第二条 创业园运营或管理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运营的企业、事业或其他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第三条 有固定的创业培训、实训场所和相应的专业培训、实训队伍。 

  第四条 依据不同层次创业园要求,符合场地面积、入驻企业、创业大学生、带动就业人员的标准。市级大学生创业园标准条件为:园区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创业企业10户以上,每户企业有13名大学生创业,带动就业3人以上。县(市、区)级标准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第五条 有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通风、网络通讯、运输等生产生活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环保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第六条 能够为创业园内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指导、风险评估、企业创办及注册指导,能够提供市场、融资、管理、技术、人才、法律、财务等服务。 

  第七条 有明确的创业企业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建立相应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具有连续滚动孵化功能。 

  第八条 具备长期的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章 创业园认定须提交材料 

  第九条 大学生创业园认定申请书。 

  第十条 创业园主办方相关资料文件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及场地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 

  第十一条 创业园建设和发展情况报告,包括创业园基本情况、管理制度、创业服务、优惠政策、入园孵化企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第十二条 入园孵化企业相关材料、创业人员(附身份证和毕业证复印件)和带动就业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在职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名单及岗位责任。 

  第十四条 创业园认定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创业园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创业园认定按照分级认定原则,即申报市级创业园应取得县(市、区)级创业园资格, 市级创业园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县(市、区)级创业园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报省级创业园应取得市级创业园资格。中省直单位,部属、省属高校可直接申报省级创业园。 

  第十六条 创业园主办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才交流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告之申请人补齐材料或补正的内容。 

  第十七条 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审核并组织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 依据审核和考察情况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评委在评委库中选出,在驻局纪检监察组监督下进行抽取,评委库由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组成。评委库有评委10人,抽取评委5人,在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前进行评委抽取。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说明和接受评委咨询,由评委会投票确定是否确认为创业园,采取投赞成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大于或等于3票时即为投票通过,可确认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否则为投票不通过,不能确认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 

  第十九条 对评委会通过确定的创业园进行网上公示,网站名称:白城市公共人才创业就业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bccj.com.cn/,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二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创业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下发文件,颁发牌匾。 

  第五章 创业园退出 

  对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合格创业园: 

  第二十一条 创业园认定满一年后创业孵化企业未达到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 创业企业创业大学生和带动就业人数未达到标准的; 

  第二十三条 向入园企业或个人收取额外费用的; 

  第二十四条 创业园场地挪作他用或场地面积未能达到标准的; 

  第二十五条 不具备连续孵化功能,创业园性质发生变化的; 

  第二十六条 不能提供相应服务,一年内被创业对象有效投诉三次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不按规定参加考核的; 

  第二十八条 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认定为不合格的创业园,由白城市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创业园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才交流中心大学生创业科负责创业园监督管理,接受创业园创业企业、创业人员投诉和建议,为创业园建设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创业园应定期向人才交流中心大学生创业科报告创业园的运行情况,及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各级创业园管理部门逐步完善信息化建设,建立网上信息发布、统计上报、自动化办公的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县以上人才交流机构依据本办法每年对本级创业园进行考核(当年认定除外)。考核采取创业园自查和由人才交流机构组织考核组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根据考核情况,确定创业园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基本合格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格标准的,列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创业园可根据工作开展情况,申报吉林省全民创业发展资金,具体申报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资格核准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提前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企业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职工资格核准制度。 

  第二条 服务对象。企业(失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者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职工。 

  第三条 申报条件。原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申报时需携带职工档案、失业人员档案、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缴费证明,并签订提前退休申请书、承诺书。 

  第四条 集体审核确认。成立特殊行业工种人员提前退休集体审核确认工作小组,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局机关纪委、社保科、工伤科、仲裁院负责人组成。每月末进行一次集体例会通过审核确认,主要对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时间、所从事的工种是否在国家规定特殊工种行业目录范围内,工种累计年限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限提出审核意见,实行双审复核制,并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原始档案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 

  第五条 监督公示。每月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名单,在白城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和局公示板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436-3209629,经公示期无异议的,再履行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批手续。 

  第六条 存档备查。将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人员的提前退休申请书、提前退休公示、承诺书及确认特殊工种(岗位)的补充资料装入本人原始档案。对提前退休职工申报登记簿、集体审核确认单、审批记录明细表及公示名单等材料按季度装订成册,报局纪检监察组备查。 

  第七条 禁止性规定。禁止工作人员单独审核企业特殊行业工种人员退休;禁止违反程序办理特殊行业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核手续;禁止违反政策擅自放宽特殊行业工种人员退休资格条件。 

  第八条 真实性规定。对申报提前退休时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签订虚假承诺书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并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较轻的,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二)违反程序做出确认决定的; 

  (三)利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及其他过错行为。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内部防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内部管控制度。 

  第二章  工伤认定 

  第二条 工伤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工伤认定办法》等规定。 

  第三条 初审,由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查阅申请人申请认定工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在《工伤认定审批表》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第四条 复审,由另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进行再次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待申请人按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再进行受理。并在《工伤认定审批表》复审及受理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第五条 复核,由科室负责人负责,经科室集体研究后,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按规定时限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科室负责人在《工伤认定审批表》复核及调查核实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工伤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入有关单位或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由案件经办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由科室集体研究决定,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科室负责人在《工伤认定审批表》复核及调查核实意见栏内签署意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调查笔录随卷宗存档备查。 

  (一)经书面审核认为存在较大疑点的; 

  (二)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三)经补充证据后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四)工伤认定申请由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一方提出,且与用人单位存在较大争议的。 

  第六条 对特别疑难、复杂的案件经调查核实,提交局重大疑难工伤认定案件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共同研究办案过程中遇到的疑点和难点问题,指定专人记录讨论过程并存档备查。会后,填写《重大疑难案件工伤认定审批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七条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接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或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指定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 工伤认定结束后,及时立卷归档,将工伤认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保存50年,待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时,提供工伤认定的相关资料。每年末,将工伤认定情况报局纪检监察组备查。 

  第三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吉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吉林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经办规程(试行)》等规定。 

  第十条 建立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按照德才兼备、医德优先的原则,从全市医疗机构选聘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医生组成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定期组织专家参加省厅培训。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以下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 

  (一)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伤残程度的确定; 

  (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的确定; 

  (三)因工负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四)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界定; 

  (五)因工负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六)伤病职工复工的劳动能力的确认; 

  (七)伤病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八)伤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 

  (九)其他有关部门(单位)需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案件处理依据的委托鉴定。 

  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全部材料。 

  第十二条 确定鉴定时间、地点后,提前通知申请人鉴定时间、地点,并告知被鉴定人必须携带的证件和资料。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同意,可以参加下次鉴定。 

  第十三条 受理鉴定申请后,根据不同鉴定类别,按医学诊疗科别对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和编号,并根据鉴定类型及所受伤害的医学诊疗科别,从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80-2014)标准,提出鉴定意见。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人员退休(退职)鉴定,委托省劳鉴委从省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来我市进行现场鉴定。初步鉴定结论在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7天的公示,公布举报电话:0436-3209629,接受群众监督举报。 

  第十五条 申报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到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 每年末,将鉴定结论情况报驻局纪检监察组备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证据材料的,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三)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不回避的; 

  (四)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重点环节工作的通知》等,结合我市当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白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在中共白城市委、白城市政府领导下,由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承办。 

  第三条 公开招聘过程中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选人标准,坚决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市直事业单位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人用人外,全部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章  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设置 

  第四条 白城市市直各事业单位按照白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确定的该年度公开招聘编制使用计划数额及岗位类别,研究确定招聘岗位资格条件。 

  第五条 按照宏观规范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对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设置进行审核备案,对违反相关政策、存在歧视性条件的岗位资格条件设置,应予以指出并要求招聘单位整改。 

  第六条 公开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收集汇总后,撰写招聘公告。公告应经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集体讨论初审、分管副局长复审、局长办公会议终审的审核流程,严格把控招聘报名准入资格门槛,避免因人画像萝卜招聘等违规问题。 

  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告必须在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和市级主流媒体面向社会发布。 

  第三章  报名资格条件审查 

  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应在招聘公告发布后、报名资格条件审查前,组织本年度各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人员进行报名资格条件审查培训,对报名资格条件审查的原则、方法、要求、疑难问题、责任划分、沟通方法等作出明确。 

  第八条 年度较大规模招聘一般应采取网上报名资格条件审查的办法进行。小规模招聘或因大规模招聘岗位空缺等原因进行调剂、补充招聘等,一般采取现场报名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 报名资格条件审查过程中,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咨询解答、报名仲裁等工作;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选派专人成立报名资格条件审查小组,负责考生资格条件审查、沟通联系、数据整理等工作。 

  第四章  笔试 

  第十条 网上报名资格条件审查结束后,一般由网络平台作为第三方对参加笔试考生的考点、考场、座次进行随机编排,堵塞招聘组织人员协助考生舞弊渠道。 

  第十一条 笔试试卷命题、印刷、封装工作必须在具备命题入闱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或按规定向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购买命题服务。试卷的转运、封存、保管等必须在公安、纪检监察全程监督下进行,坚决杜绝试卷丢失、泄露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第十二条 笔试过程中,笔试考点必须由公安、工信、纪检监察全程保卫监督,考场内监考应由考试组织外第三方单位选派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担任,考场内应设置有监控录像设备,考点应设置有音频压制、信号干扰等防作弊设备,防范考生违纪、串通作弊等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笔试结束后,试卷及答题卡应在清点、封装完毕后第一时间由公安、纪检监察押送转运至命题入闱地点进行封闭式阅卷。阅卷、核分、登分过程必须在纪检监察全程监督下进行,并封存由阅卷人、纪检监察同时签名的纸质《考生成绩表》原始件和电子版备查。 

  第十四条 笔试试卷及答题卡应在命题入闱地点或便于试卷封存的其他保密地点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半年。超过保密期限后,由保管方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进行集中销毁。 

  第十五条 笔试成绩应在报名网络平台及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便于监督。公示期为7天。 

  第五章  资格条件复审 

  第十六条 参加资格条件复审考生名单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照各岗位招聘人数1:3比例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超过1:3比例的并列考生一并进入资格条件复审。 

  报考免笔试岗位的考生直接进入资格条件复审。 

  第十七条 资格条件复审由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名资格条件审查小组进行,考生本人携报名时报考岗位所需的所有材料原件参加复审。 

  第十八条 资格条件复审不合格或参加复审人员自动放弃产生复审人员不足的,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按照笔试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第十九条 资格条件复审结束后,通过资格条件复审的考生名单在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六章  面试及考核 

  第二十条 公开招聘面试一般采取专业性结构化面试的方式对考生专业理论水平进行综合考量。依据招聘岗位专业类别,按照同岗位考生同组面试的原则,确定考生面试分组。对个别专业特殊、人数较少的岗位,统一组织一般性结构化面试。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聘面试考官的选择应充分发挥白城市地域优势,协调邻近省份以及省内其他市(州)人社部门在当地按照专业分类随机选聘,面试考官在面试当天按照专业进行随机分组,实现考官选用双随机,确保符合回避规则。 

  第二十二条 面试试题在面试前一日晚在考官入闱封闭地点由随机选择的考官命制,命题、打印、封装过程纪检监察全程监督,试题统一装入保密箱中,由纪检监察负责保管。面试当日由纪检监察负责向考官分发试题,当面拆封。切实规避试题泄露、工作人员违纪风险。 

  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点应将考生候考室与面试室分别设置在楼层两端,每层设置监督岗,将面试考官与考生进行物理隔离,避免接触。 

  第二十四条 考生面试成绩由面试室内工作人员计算后,由本组主考官当场公布,并要求考生进行确认。 

  第二十五条 面试室内设置纪检监察一人,并从人大、政协委员中选聘社会监督员一至二人,负责对面试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实际操作能力要求较高的岗位,一般应设置实际操作的考核环节,考核分数按照核算比例计入考生总成绩。 

  第二十七条 面试全部结束后,所有考生面试成绩及与笔试一并核算后的总成绩在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七章  体检及考察 

  第二十八条 依据考生总成绩排序按照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的考生人选。 

  第二十九条 体检考生按照性别进行随机分组。 

  第三十条 考生体检当日早,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随机编号,考生使用编号进行体检,严禁向体检医护人员及其他无关人员透漏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 体检结果不合格或放弃体检资格产生的空缺,依据考生总成绩排序依次递补。 

  第三十二条 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应成立考察组对考生政治觉悟、现实表现、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全方面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 

  第八章  公示及聘用 

  第三十三条 体检、考察均无问题的考生,在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对招聘单位、招聘岗位、招聘计划、拟聘人员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成绩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员资格,不再递补。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员资格,不再递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 被聘用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坚决贯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必须回避。 

  第三十六条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驻局纪检监察组对公开招聘全过程的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全程监督;公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咨询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提供政策咨询,受理反映问题,听取意见建议。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试卷内容的; 

  (五)公开招聘组织人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六)影响公开招聘安全顺利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被聘用的人员,一经查实,应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九条 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职称评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省人社厅印发的《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规范(试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二条 按照省人社厅授权组建评审委员会(以下统称评委会)并接受省人社厅的指导监督。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组建相关评委会。 

  第三条 评委会严格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所属系列专业评审标准条件,安排部署年度评审规则及政策,具体指导受理范围内申报人员、推荐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并开展好年度职称审核评审工作。 

  第四条 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三年。专家库成员主要以市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等领域内专业技术类专家为主,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专家库成员。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五条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受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六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要求,向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未签署《诚信承诺书》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七条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应建立相应考评推荐机构,考评推荐机构参与主体由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管理干部和本专业同行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中,人事管理干部应对申报人员的相应资格条件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齐全、准确;本专业同行专家应对申报人员的专业能力水平进行评价;本单位领导应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履岗尽责情况进行考评;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整个考评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推荐单位应在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绩、成果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可由推荐单位上报。 

  第九条 推荐单位须按照规定程序对口申报: 

  (一)实行职称评聘结合的单位,自主开展规定范围内系列专业的职称评聘工作。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规定范围以外的系列专业职称,须正式行文报省人社厅统一组织评审。 

  (二)采取社会化评审的企事业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无异议后,逐级报相关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 

  (三)非公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单位申报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报送市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正式行文委托相应系列专业评委会评审。 

  (四)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五)实行网络信息化申报评审的人员及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组织申报推荐。 

   受理审核 

  第十条 经省人社厅授权成立评委会后,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标准的原则,集中受理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不得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评审材料。 

  第十一条 评委会要按照相关规定对申报人员的基础信息和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材料予以退回;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晰、不规范的,应一次性告知推荐单位存在的问题和需补齐的材料,逾期未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对弄虚作假、被实名举报查实的人员予以备案,录入诚信档案库。评委会在材料审核工作完成后,须对全部审核确认的参评人员进行5个工作日的评前公示。 

  第五章 评审核准 

  第十二条 评委会在在例会前5天内,以正式行文方式向省人社厅报送例会申报、评委会专家库名册、参评人员名册、《承诺书》、评审工作方案等材料(附电子版),评审工作方案中应明确评审规则和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 由省人社厅对各评委会评审工作方案和参评人员名册进行审核备案后,根据省人社厅核定下发的《评委会例会通知单》,确定评委会例会时间、评委会委员人选、评审人员及评审数额等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评委会例会时应结合评审系列(专业)实际,根据明确的评审规则和办法,对参评人员进行分级分类评审,对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参评人员须进行分类评审。 

  第十五条 实行盲评初审、答辩复审、专家共议和现场公布结果相结合的职称评审机制。各环节评审会议由评委会主任主持并听取评议组评审情况汇报,再由评委会集体共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产生拟通过人选,赞成票达到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的视为通过,并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坚持竞争择优原则,经报请省人社厅同意,合理调控职称评审通过率,确保评审质量。原则上,评聘分开或自主评审系列总体评审通过率不得超过55%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向省人社厅报送评审结果,10个工作日报送相关材料。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工作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相关受理机构三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管,并按照相应程序确认。评委会例会期间,须主动接受同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对把关不严、以权谋私、暗箱操作、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要按照《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直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审核备案制度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白城市市直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放活事业单位人才交流的意见(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制度》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直属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除外)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类在编在岗人员在规定范围内流动的,依据本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必须在编制空缺和岗位空缺内进行,实行会签制度。 

  第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可以办理正常流动手续: 

  (一)同一经费形式事业单位之间或按照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政策性收费除外)顺序流动的; 

  (二)其他有关政策允许流动的。 

  市直部门(单位)本系统内流动的,由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对岗位进行审核,实行科长、分管副局长会签;市直部门(单位)跨系统流动的,由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对岗位进行审核,实行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会签。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因下列原因新增人员的,实行政府领导、人社、编制、财政部门领导会签: 

  (一)事业单位人员按照财政拨款形式逆向流动的; 

  (二)按照相关规定,符合人才评价标准的国有企业正式人员调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 

  (三)从域外调入市直事业单位的; 

  (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五)其他需要由会签审批的人员流动事项。 

  市人社局局长会签前,由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对拟调入人员岗位进行审核。 

  第六条 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办理流动手续: 

  (一)无相应岗位空缺的; 

  (二)试用期未满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四)未执行三级会签制度的; 

  (五)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不允许流动的。 

  第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流动,需由调入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正常流动手续的,向市人社局提交调入人员函;办理其他情形流动手续的,向市政府提交调入人员请示。 

  第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手续应当经市委编办同意、三级会签完成后,由新聘单位办理。市直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按照原聘单位、新聘单位及各自主管部门、市人社局顺序办理;其他情形的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按照原聘单位、新聘单位及各自主管部门、调出地组织部或人社局、市人社局顺序办理。 

  第九条 对未按照本规定第七条所列顺序办理流动手续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应当作出纠正。对上一程序办理手续不完备的,要求其补办相关手续,对拒不补办手续的拒绝办理。 

  第十条 市人社局对调出市直事业单位的人员开具《白城市事业单位人员流动介绍信》,办理调出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政府机关及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的流动参照本制度办理。 

  涉及市直党、群、政法机关、人民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流动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超越权限办理的人员流动事项,应当作纠正处理,对涉及流动的人员可以作退回原单位处理,其后果由有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自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履职回避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超越权限办理流动手续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作人员,应由分管副局长进行约谈,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造成恶劣影响的,调离现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 

  岗位聘任资格审核工作制度 

    

  第一章 逐级审核负责制 

  第一条 在单位申请环节设立单位负责制。单位根据自身岗位设置情况,结合空岗和聘任人员职称资格,进行初审。 

  第二条 在事业单位初审基础上,设立主管部门对初审环节复审负责制。主管部门应对专业技术人员材料真实性、岗位类别、职称级别等进行复审,符合条件方可上报。 

  第三条 设立人事终审负责制。申报核岗无误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进行职称资格、岗位情况审核,符合聘任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双审复核制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资格审核,采取工作人员初审、科室负责人终审制度。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科室负责人进行终审,无异议后方可办理聘任手续。 

  第三章  全程监管制约机制 

  第五条 职称聘任工作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三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管,并按照相应程序办理。主动接受同级及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对把关不严、以权谋私、暗箱操作、违反工作纪律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 

  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吉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和省人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三条 下发考核通知。省委组织部同省人社厅联合下发本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后,市委组织部相关科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合拟定我市本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根据联合发文流程,报分管副局长复核签字后报局长审批签字。市委组织部会签完毕后,印制文件,加盖公章并下发。 

  第四条 审核方案。市委组织部相关科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按管理权限分别对各单位提交的考核方案中的内容、方法、结果运用等进行审核,方案必须符合岗位实际、具体操作可行,全市方案收集完毕后经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全体成员集中讨论,审核合格后进行优秀名额的核定。 

  第五条 考核备案。市委组织部相关科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按管理权限分别对各单位上报的考核资料进行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备案,其他情形不予办理。 

  (一)各单位上报的优秀人员数量与审批的优秀名额相同或是少于名额数的; 

  (二)实际参加考核人数与上报考核人数完全相符的; 

  (三)各单位奖金审批表填写的受奖人员数量和奖金总额完全正确的; 

  (四)该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员备案名册和奖励审批表上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工作岗位、级别完全一致; 

  (五)符合考核通知中其他要求的。 

  第六条 整理存档。市委组织部相关科室、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整理和留存各单位上报的考核材料。 

   责任追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调离相关岗位、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一)不按照规定的考核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考核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考核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 

  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和省人社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奖励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要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审批市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嘉奖和记功奖励。 

  第三条 定期奖励。事业单位定期奖励与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一并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为优秀档次的授予嘉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负责核对该单位本年度考核优秀档次人员备案名册和奖励审批表上的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工作岗位、级别一致性,完全相符的予以备案,其他情形不予办理。 

  第四条 即时奖励。上级机关下发开展即时奖励工作文件或我市开展重大活动后,经白城市委市政府批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协同受奖单位或受奖个人所在单位共同开展奖励工作。严格按照奖励工作审批流程开展奖励工作,把关受奖人员数量和范围、授奖条件、奖金数额以及其他要求。受奖单位和人员上报材料经审核无误后报分管副局长复核签字,最终报局长审批签字并在《奖励审批表》上加盖局公章。 

  第五条 奖励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责任追究。奖励工作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约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调离相关岗位、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绩效奖金兑现人员资格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共吉林省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吉林省绩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密程序、严格标准、严肃纪律的工作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审查范围及发放标准 

  第二条 各县(市、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各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班子成员。列入年度市直绩效管理考评范围的市直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及中省直管理机构,在编在岗且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和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机关工勤人员。 

  第三条 按照年度绩效考评中被确定为优秀、良好、达标三个档次发放奖金。 

  第四条 年度绩效考评中,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班子成员绩效奖金发放标准按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年度绩效管理考评结果认定。市直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绩效奖金发放标准按年度市直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结果认定。中省直管理机构绩效奖金发放标准按照省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市直部门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奖金来源 

  第五条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园区、新区)管委会班子成员绩效奖金由各地、各开发区(园区、新区)财政列支;中省直管理机构(社保、消防支队除外)的绩效奖金由原渠道列支;市直党政群机关、参公单位及社保、消防支队的绩效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四章 人员资格审核 

  第六条 把发放奖金的分配方案、原始凭证(部门人员领取奖励签字明细表)建立档案,进行核实备案。 

  第七条 奖金发放以单位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实际任职天数进行计算,本年度任职无变动的按365天计算。 

  第八条 单位人员有增、减或任职变动的,按照不同级别分别计算其本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天数。机构改革所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继续按照改革前原部门(单位)的考评档次进行奖金发放,转隶人员也要根据改革前原所属机构考评档次进行奖金发放。 

  第九条 在奖金发放过程中,转隶人员原单位撤销的,绩效奖金由新单位负责发放;转隶人员原单位未撤销的,绩效奖金由原单位负责发放。 

  第十条 审查人员要摸清底数,准确掌握单位人员调入、调出、考录、提职、免职、辞职、辞退、开除、处分、退休、死亡等情况,严格兑现所在单位发放标准。并注意以下情形: 

  (一)单位人员有变动的要从干部调(转)任介绍信、干部任免文件、公务员录取通知书、处分文件的审定之日起计算天数; 

  (二)辞职、退休、死亡的人员,从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备案之日起计算天数; 

  (三)被调整到市纪委监委驻各部门纪检监察组人员暂未办理转任手续的,具体工作时间以市纪委监委确认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 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取消绩效奖金发放资格: 

  (一)所在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结果被确定为未达标档次的; 

  (二)公务员、参公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不确定等次和不进行考核的; 

  (三)因懒政、怠政、行政不作为或履行监管责任、领导责任不力等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较重问责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不应发放奖金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绩效奖金标准符合缴税条件的,由各部门(单位)到税务部门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税金。 

  第五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全市绩效奖金审核由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 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提交的人员名单、奖金标准进行逐人审核,通过后由2名工作人员共同签字,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后,反馈给申报单位。 

  第十五条 各单位领取绩效奖金人员名单和标准要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第六章  纪律 

  第十六条 绩效奖金兑现人员资格审核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隐瞒本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调出、退休、死亡等情况; 

  (二)不得擅自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奖金标准; 

  (三)不得重复计算调转、转隶人员工作时间; 

  (四)不得违反规定漏税、偷税; 

  (五)不得对资格审核工作敷衍应付,对各单位违规申报奖金情况失责、失察; 

  (六)不得伙同、包庇、纵容相关单位弄虚作假骗取绩效奖金。 

  第十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调离绩效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制度 

    

  第一章  资格审核工作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中心业务范围内的国家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省考试中心组织的相关资格考试。其中审核工作分考前审核及考后审核,考后审核应用于对预合格人员的资格审核及资格证书的发放。 

  第二条 考前资格审核组织实施 

  考生网上报名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到我中心进行现场审核。工作人员需提前做好场地布置和指示牌的张贴等工作,现场审核人员实行双审制,审核人员须提前学习并熟悉有关考试报考条件,了解报名提交的材料,严格审核报考资格。审核期间,认真核实考生报考信息,每日报名结束后,确认人员要核对当天报名人数,避免漏掉确认考生。 

  第三条 考前资格审核流程 

  (一)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二)核查学历是否符合要求; (三)核查所学专业是否符合要求; (四)核查工作年限是否符合要求; (五)核查专业工作年限是否符合要求; (六)核查专业技术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七)核查是否具有免考条件; (八)在报名表规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 (九)核对原件无误后,对复印件签署意见; (十)完成审核。 

  

  

  

  

  

  

  

  

  

  以上审核流程为考试考前资格条件审核流程。实际审核过程中,应根据考试文件的具体规定确定审核内容,审核人员应严格根据考试文件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核。 

  第四条 考前资格审核工作要求 

  (一)必须两名以上审核人员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相互监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审核人员须提前学习并熟悉有关考试报考条件,主要了解其中出现的新内容、措施以及应对方法。如涉及审核职责范围的相关事务,应及时向审核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咨询。 

  (三)审核期间,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到岗,审核过程中,要求审核人员服务态度端正,做到热情服务、彬彬有礼。 

  (四)审核人员须严格按照考试文件中报考条件规定的学历、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资格等条件进行审核。 

  第五条 考前资格审核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一)学历证明。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考生只有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方承认其有效学历。 

  (二)所学专业。严格按照考试文件中有关所学专业的规定进行审核。对所学专业有疑问的,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专业名称类别为准。 

  (三)工作年限。严格按照考试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进行审核。 

  (四)专业技术资格。注意考生所提供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得时间,涉及到免考资格的,审核人员必须注意审核其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证书颁发机构是否符合文件中的免考要求等。 

  第六条 如因审核人员不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致使符合资格的考生不能报名或者不符合资格的考生通过审核的,视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条 考后资格审核组织实施 

  目前除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外的其他考试,实行网上报名考后资格审核。考后资格审核开始后,每次安排至少2名审核员参加考后审核,同时安排1名工作人员负责网上信息处理,1名工作人员负责接电话解答考生问题,对报名文件进行解释说明。审核员网上审核结束后,将由省考试中心指定科室对参加考后资格审核考生进行抽查。 

  第八条 考后资格审核流程 登录后审系统: 

  

  (一)检查材料是否齐全; 

  (二)核查学历是否符合要求; 

  (三)核查所学专业是否符合要求; 

  (四)核查工作年限是否符合要求; 

  (五)核查专业工作年限是否符合要求; 

  (六)核查专业技术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七)核查是否具有免考条件; 

  (八)检查是否上传单位营业执照扫描件; 

  (九)核对原件无误后,点击审核通过; 

  (十)完成审核。 

  以上审核流程为考试资格条件考后审核流程。实际审核过程中,应根据考试文件的具体规定确定审核内容,审核人员应严格根据考试文件对考生材料进行审核。文件没有要求审核的内容不在审核范围之内。 

  第九条 考后资格审核工作要求 

  (一)必须两名审核人员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工作高度重视,严格把关,相互监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审核人员须提前学习并熟悉有关考试报考条件,主要了解其中出现的新内容、措施以及应对方法。如涉及审核职责范围的相关事务,应及时向审核负责人、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注册管理部门咨询。 

  (三)审核期间,审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到岗,审核过程中,要求审核人员服务态度端正,做到热情服务,彬彬有礼。 

  (四)审核人员须严格按照考试文件中报考条件规定的学历、专业、专业工作年限、专业技术资格等条件进行审核。 

  (五)材料审核完毕,材料不齐者须一次性告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如不符合报考条件,审核人应明确告知考生不予受理原因并退回材料。 

  第十条 考后审核工作需注意的问题 

  (一)学历证明。根据教育部的规定,考生只有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证书方承认其有效学历。 

  (二)所学专业。严格按照考试文件中有关所学专业的规定进行审核。对所学专业有疑问的,应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专业名称类别为准。 

  (三)工作年限。严格按照考试文件中规定的截止日期进行审核。 

  (四)专业技术资格。注意考生所提供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获得时间,涉及到免考资格的,审核人员必须注意审核其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证书颁发机构是否符合文件中的免考要求等。 

  第十一条 如因审核人员不按上述规定进行审核,致使符合资格的考生不能报名或者不符合资格的考生通过审核的,视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章 考试考务管理 

  第十二条 要进一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质量,使考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客观、公正、有效、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严格遵循科学、安全、公平、规范的原则。考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考点标准

  (一)考点学校领导重视。坚持从严监考,质量第一的指导思想;校领导重视考务工作,负责考务人员工作得力,要求落实到位;校领导亲自担任主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校领导带头严格执行考务规程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考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考点符合基本要求。考点设置一般应相对集中,尽量选择交通方便,通讯通畅,环境安静的院校;考点场所比较规范,设施完备,采光充足并具备充足的人工照明设施,通风良好,便于与外界隔离;考点须设置在以往考试中未发生过重大的考风考纪问题,或出现问题后经过整改已得到认可,重新获得考试资格的院校;考点内考务所需的监考牌、笔、锥子、胶水、小刀等考务用品配备齐全;考点有一支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忠于职守、抵制舞弊行为和不良风气的监考和管理队伍。 

  (三)考场设置规范。考场规模适当;笔试考场每个考场按30名考生安排,机考考场每个考场安排考生人数不能超过100名。确因条件所限要在大教室设置考场的,必须划分区域,明确界限,设置若干考场,每个考场按照每15名考生配备一名监考人员;考场内座位一般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前后左右间距不少于80厘米,桌屉应清空并朝前放置,座位号贴在考桌右上角,每个考场要装有手机信号屏蔽仪一台;考场布置规范、整洁。考生所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有指定的位置摆放。 

  (四)考点措施得力。考前准备工作充分。考场分布合理,考场区域有明显标志和示意图;重视对监考人员的考前培训和教育。教育监考人员树立正确的考试工作态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监考人员比较熟悉考务工作业务,挂牌上岗。 

  (五)执纪严明、公正。监考人员执纪严格,对违纪者敢抓敢管,不徇私舞弊,不擅离职守,不在考场内吸烟、交谈、玩手机;监考人员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对违纪情况及时上报,如实反映。 

  (六)考试服务周到。考场具备能使考生进行正常考试的物质条件。考场外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维持考场秩序,保持良好的考试环境;考点门口应有“**考试**考点标识,并在考点内醒目位置公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考场分布示意图》等;考点位置相对偏僻的,能在附近的主要道路路口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措施,并有处理突发事件、维护考场内良好秩序的应对能力;应设有医务急救点,有应急药品和急救措施。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每项考试实施前后要及时做好考场的清理及消毒等应急工作。同时配备一定警力,确保考试秩序井然及周边交通顺畅。 

  第十五条 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一)考前3天召开考点工作人员培训会,做好监考牌、座次表等考务用品的交接工作。根据考试特点有针对性的对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要求做好本考点的监考人员培训工作。 

  (二)考点须抽调具有考试业务工作经验,熟悉考务工作程序的监考人员上岗。未经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上岗。 

  (三)考前2天召开中心工作人员和局工作人员培训会,强化措施,落实责任,保证考试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 试卷接收、清点、分装、保管 

  (一)试卷到达后,按照试卷预订单核对试卷数量,无误后按照试卷装箱单认真清点、核对,按照考场标识依次对试卷进行封装,按考试日期、考点依次摆放。 

  (二)试卷库中存放考前试卷期间,必须由2名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试卷库实现24小时视频监控。 

  第十七条 考前制定考试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确定考点巡考和监考人员、抽签方式等,细化相关要求,确保考试按照实施方案有序开展。 

    

  第三章 证书发放管理 

  第十八条 吉林省人事考试网发布成绩。 

  第十九条 按省考试中心的通知到省证书科领取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人员名单纸质版留档备查。按省考试中心安排的时间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领取合格证书时,按省考试中心领取证书的通知要求准备好相应材料,如:本人身份证件、成绩合格单等。 

  第二十一条 各类资格证书需本人领取,禁止代领(特殊情况除外)。 

    

    

     

    

  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保密法制观念,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凡未公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信息、数据、成绩、资料等,不得在公众场合谈论、不得向无关人员提供。 

  ()密级(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和尚未公开的文件、资料,不得带出单位。外出人员因特殊情况必须携带时,按局保密规定,需经中心主任批准。 

  ()密级文件和资料不得擅自复制、私抄、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制有关文件时,按局保密规定,报中心主任批准。 

  ()私人通信、私人电话,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中心秘密事项。 

  第二条 考试试题保密 

  ()工考试卷(包括标准答案)属国家机密,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工考中心主任为保密责任人。 

  ()工考中心应指定专人做保密员,负责试卷的取、送、回收及保管等工作。 

  ()严格按程序办事,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办理领取试卷手续,严格按照省中心要求传递试卷,领取试卷后应直接回单位妥善保管,不得携带试卷进入公共场所及探亲访友或自行保管。 

  ()若发现试卷已经或可能泄漏,应及时向责任人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命题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继续扩散。经查实已泄密的试卷应停考,或启用备用试卷。 

  第三条 考试考场要求 

  ()考试的总体要求:安全顺利、杜绝风险。做到四个确保:确保不出现漏题事件、确保不出现雷同考场、确保不出现作弊事件、确保不出现责任事故。 

  ()考试期间要求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一律关闭手机,遵守考试纪律,不许闲聊、不许串考场。监考人员教室前后各1人。 

  第四条 考生申报条件 

  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符合相应等级申报条件申请参加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种的人员到白城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指导中心报名。 

  ()申报条件:初级工:在编且已在技术岗位工作;中级工:工作年限满10年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合格;高级工:工作年限满20年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合格;技师: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合格满3年;高级技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技师技术等级考核合格满3年。 

  ()破格条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突破工作年限和考核合格年限要求申报考核,但不能越级申报。在省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荣誉称号;在技术创新、发明中取得成果,并具有省部级以上成果证书;荣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荣获记功及以上奖励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档次(该条破格条件仅限使用一次)。 

  ()工作年限及技术等级考核合格年限计算到当年年末。 

  ()因工作岗位调整或实际工作需要且晋级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直接晋级申报其它职业。 

  ()定级(认定)考核: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前,未取得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可按调入前工作年限申报定级考核,已取得国家有关部委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可按调入前工作年限申报认定考核。申报条件为:初级工:学徒期满已转正定级;中级工:工作年限满10年;高级工:工作年限满20年。工作年限计算到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当年年末。 

  第五条 资格审查 

  (一)按照省人社厅各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安排,确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具体日期。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指导中心根据各工种报名情况确定本次考核的工种和规模以及考核方式等,在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考核公告。 

  (二)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指导中心负责根据各工种具体要求对考生报名年限等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名要求的考生予以退回。 

  (三)报名资格审核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审核失误导致报名人员条件不符情况下通过资格审核,按照影响范围和造成后果对具体审核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及时发现并做出整改的,对审核工作人员进行约谈教育;未及时发现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未及时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照要求予以退回。 

  (四)中心经办工作人员审查申请考核人员的资格条件;中心经办工作人员将考核申请表送中心领导审核签字;形成数据上报省中心复审。 

  第六条 组织考试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考点考前准备工作:按照要求布置考场并悬挂横幅。 

  ()监考人员配备:每个标准考场现场抽签配备2名监考员,单个考场每增加15名考生需增配1名监考员。 

  ()召开考前考务会,选派总指挥、副总指挥、主考、副主考、考务、流动监考、监考、安全保卫人员等,并宣读工作职责。 

  ()笔试命题组专家与局纪检工作人员、公安局人员统一乘车前往入闱封闭地点命题、印刷试卷,并填写保密承诺书。 

  ()中心经办工作人员在考前4天开具试卷准备通知单交本中心负责考务管理的同志准备试卷。在考前1天派遣并通知考评员,指定考评组长,签发考评员派遣单。 

  ()理论知识、专业能力试卷在考试当天由中心委派的监考员带到考场(试卷必须由中心委派的监考员和考评员当场拆封) 

  ()由试卷保密员与公安人员前往入闱地点做好试卷交接,押送至局保密室。与保密室工作人员进行试卷交接后,试卷入库,由专人看管,24小时实时监控。 

  ()试卷保密员与公安人员到局保密室领取试卷,做好试卷交接,押送至考点,与试卷管理员进行试卷交接。 

  ()由工考中心制发准考证,考生按规定时间参加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 

  第七条 证书核发 

  (一)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指导中心负责白城地区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表核发工作。 

  (二)经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指导中心主任核定考核成绩后,由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指导中心按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意见处盖白城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指导中心专用章及各工种级别合格公章,通过邮寄的方式或是现场确认方式领取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表。考核成绩录入和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表核发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 

  (三)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表要由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指导中心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和发放。考核表出、入库要做好登记,建立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表管理台帐。 

  (四)打印考核表存档前,要使用《考务管理系统》打印出《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工考中心留存,作为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表核发管理档案资料。 

  (五)核发吉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表工作人员私自打印或向考核成绩不合格考生发放考核表的,经查尚未发放到考生手中或考生尚未利用考核表取得利益并能够追回考核表的,应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其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六)考核考试成绩经中心主任核准后,由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指导中心指定专人通过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发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经查发现发布虚假鉴定成绩工作人员,按照情形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调离工作岗位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七)考核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每年报驻局纪检监察组备案。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吉林省职业资格鉴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资格审核 

  第二条 按照省人社厅各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确定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具体日期。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各工种报名情况确定本次鉴定的工种和规模以及鉴定方式等,在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和白城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微信公众号发布鉴定公告。 

  第三条 报名参加鉴定人员需在吉林智慧人社网站注册报名,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根据各工种具体要求对考生报名年限、户籍等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名要求的考生予以退回。 

  第四条 报名资格审核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审核失误导致报名人员条件不符情况下通过资格审核,按照影响范围和造成后果对具体审核工作人员进行处理,及时发现并做出整改的,对审核工作人员进行约谈教育;未及时发现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未及时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并调离相关工作岗位。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照要求予以退回。 

  第五条 因培训机构手动录入考生信息不经过公安户籍大数据复查,出现报名年限不够且人员身份不符,误导工作人员审核失误的,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照要求予以退回,并追究相关培训机构责任。报名审核未通过且未造成严重影响的,取消该培训机构当次所有学员参加鉴定资格;报名审核通过但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取消该培训机构二年内所有学员参加鉴定资格;报名审核通过且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取消该培训机构所有学员永久参加鉴定资格。 

  第三章 鉴定命题及试题保密 

  第六条 鉴定中心应指定专职保密员,负责试卷的命题、取、送、回收及保管等工作。根据各鉴定工种考试范围,从国家保密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组成该鉴定工种的理论试卷和实操试卷;严格按照试卷印刷、封装、保存、分发、回收的程序,安排专人与保密员进行试卷交接。回收试卷后应直接送往保密室妥善保管,不得携带试卷进入公共场所及探亲访友或自行保管。命题过程应在局派驻纪检组全程监督下完成,试卷转运应在公安、纪检全程押送下进行。 

  第七条 鉴定试卷(包括标准答案)属国家机密,要认真做好保密工作,鉴定中心主任为保密责任人。保密员应熟悉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要求、程序和职责。 

  第八条 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计算机上处理和存储试题,有关的软盘也应按机密要求管理。 

  第九条 若发现试卷已经或可能泄漏,应及时向责任人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命题部报告,并立即控制现场防止继续扩散,听候更换试卷、推迟或取消考试的决定。经查实已泄密的试卷应停考,或启用备用试卷。 

  第十条 因保密员或相关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试题泄密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保密员或相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试题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四章 证书核发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白城市区内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打印和核发工作。 

  第十二条 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核定鉴定成绩后,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规定对证书进行统一编码,并在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处盖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专用章,通过邮寄的方式或是现场确认方式领取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成绩录入和职业资格证书打印工作,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证书编码并使用国家证书管理软件进行打印,手写的《职业资格证书》一律无效。 

  第十四条 职业资格证书要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和发放。证书出、入库要做好登记,建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台帐,定期核对打印核发证书数、废弃证书数和库存证书数量。 

  第十五条 打印证书存档前,要使用《考务管理系统》打印出《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鉴定中心留存,作为证书核发管理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打印、核发鉴定证书工作人员私自打印或向鉴定成绩不合格考生发放鉴定证书的,经查尚未发放到考生手中或考生尚未利用鉴定证书取得利益并能够追回证书的,应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调离工作岗位的处分;其他已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鉴定考试成绩经中心主任核准后,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定专人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站发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经查发现发布虚假鉴定成绩工作人员,按照情形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做出调离工作岗位处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鉴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每半年向驻局纪检监察组、职业能力建设科上报,并做好备案检查和抽查工作。 

     

     

  国家和省各类专家推荐选拔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和省各类专家选拔推荐工作程序,提高选拔推荐工作质量,增强选拔推荐工作的透明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推荐选拔内容 

  第二条 国家或省专家选拔推荐工作由人社部或省人社厅统一部署,主要包括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百千万人才、省突贡专家,省拔尖创新人才等。 

  第三章  推荐选拔程序 

  第三条 选拔采取自下而上的推荐程序,基层单位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推荐人选。 

  (一)在个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所在单位同意,按照国家、省各类推荐选拔通知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推荐。 

  (二)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单位)申报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在本单位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按照国家、省各类专家推荐选拔通知要求开展工作。等额推荐的,资格审核符合人员均可上报;差额推荐的,按照推荐要求和指标数,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初审,确定拟推荐人选。 

  (四)将确定的拟推荐人选在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监督举报电话:0436-3207170。如遇反映拟推荐人选问题,需进行核实调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推荐选拔资格;情况不属实的,向举报人说明情况后不影响推荐选拔。 

  (五)履行(一)、(二)、(三)、(四)程序,无异议后,按照国家、省推荐选拔通知要求,如有需要报市政府同意后,将拟推荐选拔人选上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四章  专家评审 

  第四条 为了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聘请各相关行业中优秀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五条 评委会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原则进行,凡与参评人员有直系亲属的主动报告并回避。 

  第六条 评审采取评委会例会专家评议的形式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 

  第五章  纪检监察监督 

  第七条 上报推荐人选时须提供推荐单位或推荐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出具无违法违纪证明。 

  第八条 差额推荐确定推荐人选时,应聘请相关行业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人员评议。专家评议环节全程由纪检监察人员监督,确保公开、公正、透明。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九条 人社部门、推荐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申报人员要坚持严谨的治学态度,杜绝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现象发生。对提供假业绩、假成果等材料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取消参评资格;情节严重的,转交相关部门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终身取消申报各类荣誉称号资格,并追究推荐单位和经办人的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控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内控制度。 

  第二条 立案窗口工作人员要认真初审申请人递交的材料及主体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对申请书书写内容不规范或材料不齐备的,若在接件时即能查明,则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书或相关材料;若收取立案材料后才发现,则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全部需要告知的内容,并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第三条 接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材料时,窗口工作人员要登记签收,并向当事人出具收件回执。 

  第四条 经初审后的立案材料交由仲裁院负责人复审,对于重大、有影响的案件特别是集体争议案件,仲裁院负责人要及时向分管局长报告。 

  第五条 仲裁院负责人承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对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仲裁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任意一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在承担此项工作时,仲裁院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杜绝以立案审查意见代替仲裁庭庭审而拒绝立案受理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 仲裁院负责人对仲裁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必须在收到书面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符合受理条件的,签批《立案审批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为确保处理案件主体的合法性,对受理后发现不属于本委管辖范围的案件,要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其管辖,或者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要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仲裁院负责人应根据《组织规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负责组庭工作。对于简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对于必须组成三人合议庭进行审理的,则指定其中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负责组织、协调仲裁活动。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应撤销并重新组庭。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有关规定收集必要的证据;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收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和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条 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开庭庭审中,仲裁员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陈述、抗辩,主持仲裁庭依次有序进行。辩论终结时,仲裁员要征询当事人的最后陈述意见,并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仲裁庭裁决案件,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经审批中止审理的案件除外)。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十三条 为确保仲裁公正,对争议矛盾激烈、社会影响大的重大或疑难复杂案件,由仲裁庭提请后召集仲裁员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对讨论结果的确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 裁决书制作完成交由负责人审查,主要审查项目包括:裁决书是否规范;处理结果依据的事实认定是否确凿清楚;适用法律法规的依据是否准确;仲裁请求事项是否逐一得以回应;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正确;适用终局裁决的仲裁请求事项是否适用终局裁决;是否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起诉权等。审查未通过的,进行修正或重新制作。 

  第十五条 审查合格的裁决书交由办案辅助人员校对,校对人员必须秉着高度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地完成此项工作。 

  仲裁员打印校对后的裁决书,连同《仲裁文书下发审批单》一并提交给仲裁院负责人,经签章后,与送达人员办理案件转交手续,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裁决书下发后,若发现裁决书中存在需补正的情形,要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负责仲裁文书送达工作的人员要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确保仲裁文书的及时送达,送达仲裁文书时必须有送达回证。 

  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可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办案辅助人员要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依据《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分正卷和副卷装订仲裁案卷。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要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按仲裁院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可查阅、复制案卷正卷材料。 

  第十九条 年末将仲裁院全年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及处理情况上报驻局纪检监察组备查。 

  第二十条 仲裁员必须依法处理争议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监督,维护仲裁形象和公信力。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等处理;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 

  第二十一条 记录人员在仲裁员指导下担任仲裁工作中的事务性辅助工作。在案件处理中进行庭审记录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严守工作纪律,客观、如实地记录整个庭审过程。不得有玩忽职守、偏袒一方当事人、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擅自透露案件处理情况等行为。办案辅助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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