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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11-21      来源: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7月3日

 

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

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吉人社明电〔2017〕14号)要求和统一部署,市局决定从2017年7月3日至7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现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 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 制造、餐饮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劳务派遣单位。

二、专项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情况;

(二)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三)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时、 休息、 休假规定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

(六)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七)劳务派遣单位及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八)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3曰至7月9曰)。 采用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意识,提高劳动者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在此阶段,要督促用人单位对2017年1月以来劳动用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7月10曰至7月28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从劳动监察、劳动关系、基金监督、医保、社保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要在受检单位张贴公告,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征集问题线索。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改正,并依法查处。对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处理的,要通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项检查期间,省里将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7月29日至7月31日)。各地对本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工作情况表报送市局劳动监察(法规)科。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此次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市局成立执法检查活动领导小组。

 长:潘广明    市人社局局长

副组长:张春雨    市人社局副局长

 : 冯明义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法规)科科长

        张丽敏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科长

        李凤龙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王忠巨    市人社局医疗保险科科长

       罗一欣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

       张根铭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法规)科。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广大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检查活动,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认真制定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工作责任落实,务求取得实效。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于7月6日15时前报市局劳动监察(法规)科。

(二)认真检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地要抽调人员,充实一线执法检查队伍,集中力量认真开展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特别是发生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逐一进行检查,对在建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做到一个不漏。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社会公布。各地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努力提升执法水平和依法履职能力,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营造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

(三)改进执法方式,强化执法效果。各地要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执法服务。要按照《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印[2016] 2号)要求,大力推行随机抽查,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及移送司法机关等手段, 加强对违法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事后监管。

(四)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总结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作。各地要对本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相关政策建议,并于2017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人社局劳动监察(法规)科。

联系人:白翼楠     

 话:0436-3209630  

电子邮箱:bcldfzjc@126.com

 

附件: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表





点击下载文件:2018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专项检查情况汇总 (1).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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