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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8-11-21      来源: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发办〔2016〕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5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社会监督,加大侵权企业违法失信成本,决定在全市建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黑名单”制度,并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现将《白城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和《白城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地要结合实际,依托“两个办法”,认真贯彻执行“黑名单”制度,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规范用工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1.白城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

          2.白城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6日

 

附件1

白城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社会公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中,依法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向社会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再次公布。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导致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节严重的;

(三)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七)以暴力威胁或采取体罚、殴打、拘禁等手段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

(八)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并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

(九)因拖欠劳动报酬以外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的30人以上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突发事件的;

(十)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

(十一)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六条  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拟公布的重大违法单位及其违法行为,必须认真核查,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社会公布,并对公布内容的准确性负责。

社会公布中涉及其他部门或司法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沟通、确认,确保相关信息准确一致。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布。

第八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载体及方式:

(一)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

(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政务公开栏;

(三)用人单位办公(施工)场所或街道(乡镇)公益性机构张贴公告;

(四)当地主要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五)本级政府社会公布平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其它相关平台。

第九条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公布相结合方式进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省范围内已公布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摘选,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即时公布。

第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前,应当将公布的信息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内容包括违法情况简要、调查经过、证据材料、违法事实、违法认定、处理情况或结果、社会公布的载体和方式等。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并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税务等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处理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实施社会公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通报批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白城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

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劳动用工分类监管工作,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履行诚信职责,构建全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检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劳动监察、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基金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和信访等业务机构组成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承办具体日常事务。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根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评价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及时、完整、准确的采集和记录日常工作中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信息,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评价信息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情况;

(二)订立履行劳动合同情况;

(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

(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七)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情况;

(九)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诚信等级评价信息指标参考内容:

(一)企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情况;

(二)企业年度内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情况;

(三)企业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四)企业年度内职工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情况。

第十条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划分为A(守法诚信单位)、B(基本守法诚信单位)、C(违法失信单位)三个等级。

(一)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评为A级(守法诚信单位):

1.依法制定和完善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2.模范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连续3年书面审查合格;

3.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规范、完整,劳动合同签订率达l00%,并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4.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

6.无招收、使用童工行为,无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行为;

7.依法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8.严格遵守劳务派遣规定;

9.无劳动者举报投诉查实案件,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无劳动纠纷集体信访案件;

10.工会组织健全并积极有效开展工作;

11.有专职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胜任本职工作;

12.无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

(二)企业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但不属于C级所列情形的,评为B级(基本守法诚信单位)。

(三)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为C级(违法失信单位):

1.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3.存在使用童工、强迫劳动等严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4.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5.拒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决定的;

6.拒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书、裁决书的;

7.严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8.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9.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下的;

10.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

1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评价组织与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作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一个评价周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按照统一标准和程序进行等级评价,并在次年7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照单位自评、初审评定、公开征信、复核评定和公布结果的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每年7月底前,企业按照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内容,对上个评价周期内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自查,根据诚信等级评价标准,向管辖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未参加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劳动监察后直接认定诚信等级。

(二)初审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评价标准,根据企业提供的书面材料及企业诚信档案,会同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诚信等级初审意见和建议,报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

(三)公开征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或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评定诚信等级的企业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四)复核评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根据公示结果对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五)公布结果。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公布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应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至少保留3年。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对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经查实等级评价有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予以重新评定,并及时告知评定结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手段,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效率。

 

第四章 分类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情况,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一)对于被评为A级的企业,三年内免予年度书面审察,适当减少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除特殊专项检查外,免于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发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享有优先推荐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资格;建筑企业可降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业务办理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给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资金扶持。

(二)对于被评为B级的企业,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在无举报投诉情况下,下一个评定周期内免于书面审查和一般情况下的专项检查;重点加强日常政策的辅导和咨询,督促并帮助其不断改进和完善劳动用工管理,提升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三)对于被评为C级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敦促其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其列入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黑名单”,作为重点监察对象,实行动态监控,严格实施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并将检查、处理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按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予以公布;对企业或其负责人参加的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优活动实行一票否决;不予安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联合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协调相关部门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纳入相应征信系统、全市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利用门户网站、“信用白城”网站、“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面向社会公开,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各级诚信等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确定后,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降级的,作出评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重新评价,及时调整其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

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抽查、复核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发现错误的,应及时提出复审意见,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核评定。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评定优秀(先进)个人(班组、集体)、各县(市、区)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招投标证明、上市申请、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各类活动征集信用意见时,应把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定结果作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法人执照登记未满一年或用工人数不足7人的,不参加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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