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要求,为建立就业见习长效机制,切实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以下简称就业见习)管理制度,强化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见习是指政府为缓解就业压力,积累高校毕业生实际工作经验,提升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遴选能够接受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推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一定时间内到该单位进行见习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见习生是指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下简称见习基地),是指面向社会征集,自愿接受见习生见习,并提供相应配套服务措施和一定资金补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五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实行双向选择。
第六条 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为我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搭建就业见习平台,帮助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积极促进吉林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省人才中心具体承办就业见习工作,负责全省就业见习的规划、审核、指导、监督、检查等项工作。
第九条 各市州人才中心是开展就业见习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并在省人才中心的统一指导下开展本地区就业见习工作,同时负责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确保见习资金及时到位和见习岗位开发,召开见习对接会等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认定与申报
第十条 见习基地是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为毕业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使其实现尽快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的原则。实行企事业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凡依法成立,有接收见习生的意愿和能力,遵守就业见习有关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都可以申请成立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分为国家级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3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国家级见习基地 原则上平均每年招收见习生人数达80人。见习期满后,年度平均留用率不低于40%。);省级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30人以上,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省级见习基地);见习基地(接收见习生5人以上、30人以下,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累计留用见习基地工作的见习生人数达到见习生总数20%以上且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确定为见习基地)三类。根据见习基地开展见习工作的业绩、接收见习生、留用见习生数量,确定不同等级的见习基地。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我省依法注册成立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2.严格落实见习政策。按规定要求与见习生签订见习协议,明确见习岗位、见习期限、见习补贴以及见习基地和见习生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向见习生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为见习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建立规范的见习生管理制度。设专人负责见习工作,按要求及时发布见习岗位信息,建立清晰明确的见习台账记录,按要求上报见习相关数据和工作资料。
4.建立规范的带教制度。为见习生开展岗前培训,提升见习生岗位工作能力。
5.建立见习工作安全保障制度。为见习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6.建立完善的考核鉴定制度。见习结束后对见习生进行考核鉴定,并出具书面见习证明。
7.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第十四条 凡具备条件的省内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市州政府所属人才中心申报设立见习基地。申报材料包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见习专业、岗位、人数、培训条件及师资情况;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请表》。
第十五条 省、市、州人才中心负责对申报单位资格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并与符合条件单位签订《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协议书》。
第十六条 国家级见习示范单位由国家人才中心审核确认;省级见习基地由省人才中心审核确认;见习基地由各地人才中心审核确认。
第四章 见习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规范参加就业见习的程序。欲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在当地人社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或基层服务平台进行未就业实名登记,由所在地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见习单位与未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进行见习对接。
第十八条 见习生见习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最低不低于3个月。在见习基地见习3个月以上的见习生,不再参加二次见习。
第十九条 见习补贴标准。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就业创业有关政策操作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45号)文件规定:见习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见习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生的保险待遇继续按吉人社联字〔2011〕26号文件执行。以上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应提供如下材料: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就业创业证》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帐(单)等。经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按月拨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二十一条 大力开发见习岗位。各地要依托当地产业发展优势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专业匹配度高、技术含量高的见习岗位,保证见习质量,提高见习后总体留用率。
第二十二条 规范就业见习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制度,落实见习政策,加强见习期间的跟踪指导、考核监督、安全管理,落实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指导、建立就业见习长效机制。
第二十三条 即时发布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方式发布就业见习岗位和未就业大学生供求信息,组织开展就业见习供需对接会。使用人单位和更多的大学生及时掌握就业见习供求信息,促进就业见习工作高效运转。
第二十四条 省、市、州人才中心建立见习生信息库、见习岗位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为见习基地和申请见习的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定期举办毕业生就业见习专场对接会和网上毕业生就业见习对接会,为见习供需双方搭建交流平台。
第二十五条 省、市、州人才中心对见习供需双方进行资格审查后,监督见习基地和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双方签订见习协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之前,由省、市、州人才中心共同对见习生进行见习前的指导培训。
第二十六条 见习生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生见习期间表现,出具《吉林省高校毕业生见习鉴定表》,对见习生德才表现及职业能力进行评估,省、市、州人才中心结合见习基地鉴定为见习生出具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证明,做为用人单位招聘选用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或见习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见习生,由各级人才中心提供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服务。
第二十八条 强化服务,促进就业。各地人社部门要做好就业见习的季报工作,每季度月末二十日准时上报季度报表。即XX市XX年度就业见习工作情况表和XX市见习单位信息汇总表。同时,做好服务期满见习生的就业服务、材料归档等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地人社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当地见习工作情况,发现问题予以及时反映并加以纠正。
第五章罚 则
第三十条 对虚报、谎报见习生人数,骗取、套取见习资金以及扣发截留见习生生活补助等违法违纪现象,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并对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