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依据《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22〕1196号)相关规定,现就2025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偿代偿范围
1.普通高校城乡低保家庭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3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2.自2019年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集安市、白山市浑江区、抚松县、长白县、图们市、珲春市、龙井市、和龙市、安图县、临江市)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享受同等政策。
3.高校应届毕业生是指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和已享受国家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省内基层单位是指市内乡镇(不含市区街道)以下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具体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及所属各办所、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现场地处我省乡镇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二、补偿代偿标准
1.代偿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此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2.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学生攻读最后学历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并采取分年给予补偿代偿的发放形式(即申请当年、下一年,两次发完)。
三、申报所需材料
1.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银行卡(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复印件。
2.《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见附件1)。
3.次年申领补偿代偿,提交基层就业单位在职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申请表(见附件2)即可。
四、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人员向就业单位所在县级人才交流中心提交申请材料,经初审、公示,报市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汇总,再报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分类核准。
2.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提请省财政部门复核,按规定将补偿代偿资金拨付至申请人银行卡账户。
五、联系方式
电话:0436 - 3209706(王老师)
地址:白城市洮北区中兴东大路2 - 21号 白城市暨洮北区人才交流中心就业科(市人社局一楼大厅13号窗口)
附件:1.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吉林省基层就业人员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二次申请表)
白城市暨洮北区人才交流中心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