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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薪安吉林”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3-10-12      来源:

吉人社联〔2023〕117 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通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总工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总工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根治欠薪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等要求,省人社厅等六部门决定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薪安吉林”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问题为导向,着眼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薪安吉林”活动。活动中通过创建“薪安项目”,强化企业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自律,推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巩固和提升根治欠薪工作成效,在吉林省营造薪酬安全,劳动者心安的良好氛围。
  二、活动范围
  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交通、水利、通信等工程建设项目,园林、电力、铁路等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下(含)或建筑面积在500平米以下(含)或施工期在90天以内(含)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参与创建“薪安项目”活动。
  三、创建标准
  (一)设立创建机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牵头,会同建设单位、分包单位设立创建机构,负责创建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中应包含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分包企业负责人、劳资专管员等成员。创建机构要定期召开会议,积极宣传、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
  (二)落实建设资金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建设资金应按合同约定按时到位,严禁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建设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实行分账管理,及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实行人工费用(劳务费)与工程款分账拨付,并及时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到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拨付的人工费用确保能够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落实保障责任,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切实履行好各自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定期对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排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等情况的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足额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并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五)落实保障制度,强化过程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要纳入吉林省执法监察信息化监管平台和吉林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管理,贯彻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工资按月足额发放以及按月编制考勤表、按月考核工作量、编制计量手册(表、记录本)、按月编制工资结算表、工资发放表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要求。
  (六)工程建设项目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问题,无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审批手续先行施工的问题(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除外)。政府投资项目无未经批准立项先行建设等问题。
  (七)及时响应处置,杜绝欠薪事件发生。出现欠薪问题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在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在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能够在5日内得到妥善处置,确保欠薪问题解决,不再蔓延扩大。
  四、认定评选机制
  (一)实施主体
  各市(州)、县(市、区)级人社部门牵头,住建、交通、水利、通信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总工会共同参与,负责所在行政区域内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以及评审验收工作,成熟一个认定一个。
  (二)创建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向有管辖权的市(州)级或县(市、区)级人社部门提交申报书、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申报书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劳动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情况等;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方案、制度建设和制度落实情况等;其他材料包括项目施工许可(政府投资项目还需提供可靠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投资计划下达文件、资金拨付凭证特别是工程预付款凭证)以及加盖施工总承包单位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同时,应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创建“薪安项目”告示牌(样式见附件1)。
  2.审核。有管辖权的市(州)级或县(市、区)级人社部门组织同级其他实施主体对照《吉林省创建“薪安项目”验收标准及评分细则》(附件2)逐项进行验收评分,未达到合格分的,不予通过。
  3.公示。审核通过的“薪安项目”在负责审核的人社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认定。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存在的,负责审核的人社部门通过门户网站、报纸等载体进行公告,将正式公告文件送相关项目部。
  (三)日常管理
  有管辖权的市(州)级或县(市、区)级人社部门对创建成功的“薪安项目”逐级向上级人社部门报备,并负责日常检查、指导工作。省、市(州)级人社部门对下级人社部门认定的“薪安项目”进行抽查。
  (四)激励措施
  1.创建成功的“薪安项目”,授予“薪安项目”标牌(样式见附件3)。
  2.创建成功的“薪安项目”,提前全额返还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创建成功的“薪安项目”,按规定运用至施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管理。
  4.创建成功的“薪安项目”,享有优先推荐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如为政府项目、国企项目,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表扬奖励的建议。
  5.创建成功的“薪安项目”,在实施主体有关部门相关业务办理过程中,建立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6.企业在创建“薪安项目”基础上可申请创建“薪安企业”。即企业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内所承担的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均为“薪安项目”的,可向辖区人社部门申报创建相应级别的“薪安企业”,通过后授予该级别的“薪安企业”称号,授予标牌(样式见附件4),最高级别为“省级薪安企业”。“薪安企业”在对应行政区域内享受相应优惠扶持政策,在各级各类涉企评比表彰或奖项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优先推荐;鼓励招投标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
  (五)退出
  在日常管理、抽查检查中发现“薪安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薪安项目”命名,收回标牌,并通过门户网站、报纸等载体公布,同时取消相关激励政策,督促补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已评为“薪安企业”的一并退出。
  1.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
  2.因欠薪问题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3.因欠薪问题被行政处罚或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向社会公布的。
  4.因欠薪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或有影响的网络舆情事件的。
  5.达不到创建标准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有序推进。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薪安吉林”活动对于源头预防和治理欠薪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完善活动内容和工作机制,2023年底前,各县(市、区)内至少创建两个“薪安项目”,以点带面,逐步展开,确保取得实效。各市(州)级人社部门要在2023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区开展“薪安吉林”活动情况上报省人社厅执法监察局。此后,每半年上报一次工作情况。
  (二)把好入口,跟踪服务。在开展“薪安吉林”活动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把关,宁缺宁毋滥,真正认定一批标准高、成色足、叫得响、过得硬的“薪安项目”。要主动做好对申请创建“薪安项目”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创建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查漏补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用工管理,严格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三)加大扶持,典型引领。对“薪安吉林”活动中创建成功的“薪安项目”要及时兑现激励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要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互认,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在政府资金支持、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优惠倾斜,激发企业参与热情。要定期组织观摩活动,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积极开展“薪安吉林”宣传活动,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组织动员企业积极参与,引导企业主动履行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推动形成良好社会氛围,让农民工在“薪安吉林”活动中真正心安,在劳动中收获更多的满足感和幸福感。
  附件:
  1.创建“薪安项目”告示牌(样式)
  2.吉林省创建“薪安项目”验收标准及评分细则
  3.“薪安项目”标牌(样式)
  4.“薪安企业”标牌(样式)
  联系人:孙家宇    联系电话:0431-88690725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水利厅  
  吉林省通信管理局          吉林省总工会  
  2023年9月12日



1.创建“薪安项目”告示牌(样式).docx
2.吉林省创建“薪安项目”验收标准及评分细则.docx
3.“薪安项目”标牌(样式).docx
4.“薪安企业”标牌(样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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