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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技能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7-31      来源:


吉人社函202630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就劳发〔2025〕4号)精神,健全技能人才多元评价体系,推动我省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服务就业创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拟开展技能人员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征集
  专项职业能力是可就业的最小技能单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是职业标准体系构成之一,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包括考核规范开发与试题开发,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择优遴选、动态调整”的原则持续征集、统筹开发。
  (一)征集内容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适合农村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脱贫劳动力和失业人员等就业需求量大、助力乡村振兴、符合新兴产业发展需要且未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大典的技能项目。
  2.具有地域特色、乡村特色、文化特色,有利于推动地方传统特色技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创新的技能项目。
  3.在我省特色劳务品牌培育过程中适合开发的技能项目。
  同一技能领域已设立职业(工种)或职业技能等级,或已由外省开发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设立专项职业能力项目。
  (二)申报要求
  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征集工作实行属地化受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征集动员工作,对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认真审核,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审核申报单位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资质。
  2.对确有必要开发的,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论证后,填写《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申请表》(附件1)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汇总表》(附件2)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申请。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论证,确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项目。
  4.承担开发单位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附件3)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开发。
  5.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经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审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后,纳入吉林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和考核规范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更新。
  二、机构遴选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征集遴选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征集遴选。
  遴选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择优遴选、动态调整”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征集对象为依法登记的企业、院校、社会团体、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考核机构的布局和数量应与当地的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相适应,原则上拟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在本地区备案机构数量为1家。
  (一)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2.具有完善、规范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考核工作方案、考核工作规程、考核工作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3.设有专门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与考核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
  4.在拟申请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丰富的考核资源,具备较强的培训考核能力,优先考虑曾参与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单位;
  5.能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6.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7.政府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事业单位、未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社会团体)不能申报;
  8.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1)申请机构及法定代表人在培训评价领域有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2)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 等3年内民政部门年审不合格;(3)社会团体、民营非企业在民政部门非法社会组织名单中;(4)企业3年内在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内;(5)有其它不良记录的。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3);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方案》(附件4);
  4.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场地、设施设备有效证明文件。场地、设施设备等资产属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租用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并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方产权证明复印件;
  6.专门负责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机构及专职工作人员、专家队伍、考评员、内部质量督导员名单;
  7.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管理运行制度、财务制度、质量管控文件及应急预案等;
  8.信用承诺书。
  (三)遴选备案流程
  1.申请受理。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征集遴选计划,明确申报条件、材料要求、申报时限等内容;申报单位按属地化原则提交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含申请表、工作方案、资质证明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2.遴选评估。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 申请单位开展技术评估,可采取听汇报、访谈咨询、质询答辩和现场察看、视频连线、资料审核、技术核查等多种方式,形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可参照《关于印发<吉林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评估备案办法>的通知》(吉人社规〔2025〕1号)附件中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备案技术评估标准中“机构资质、部门设置、实施方案、管理制度、评价场所、设施 设备、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相关要求。
  3.信息公开。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考核机构编码规则,向遴选确定的考核机构赋予机构代码并出具备案回执,备案有效期3年。遴选的考核机构信息由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考核机构目录。
  三、质量监管
  (一)职责权限。各地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地区市(州) 属及以下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的质量监管。
  (二)开考准备。各地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要主动服务,指导机构完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优化考核工作流程,提供命题指导和内部质量督导员、考评员服务等。
  (三)考核申请。考核机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以上将本批次具体考核计划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核计划包括考核的项目、时间、地点、人员安排情况等考务方案和参加考核人员信息。
  (四)质量督导。各地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核机构申报的考务计划开展质量督导,对申报资格、题库建设、考务计划实施、成绩、证书信息等关键环节应重点监督检查。
  (五)结果报备。考核机构对考核成绩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考核机构自发证日期起30个工作日内将成绩数据、证书数据上报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
  (六)证书核发。考核机构对经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证书信息复核通过的合格人员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电子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电子证书网上公开查询,对可查询证书信息的技能人员落实相关政策,纳入人才统计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是技能人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精心组织实施,引导动员广大技能劳动者积极参加专项职业能力培训与考核。
  (二)严格备案。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工作,切实将符合条件、社会评价较高、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和技能人才评价需要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纳入备案范围。
  (三)规范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要严格按备案范围开展考核工作,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责任追究机制,制定考务管理、命题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规范工作流程,主动接受考核对象和社会监督,确保考核工作质量。
  (四)强化监管。在强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内部督导的同时,各地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等投诉举报渠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采用外部督导方式实现过程督导,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各地要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同行监督、社会监督的质量监督体系。对不履行工作承诺、管理混乱、数据造假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经调查核实,依据《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予以处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时间安排。年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开发申请应于每年的8月1日至8月15日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联系单位: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联系电话:0431—88690751 88696696
  地  址:长春市朝阳区建设街2650号省人才大厦
 
  附件: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申请表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汇总表
  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
  4.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
  5.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方案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6年7月14日

初审:赵 漪

复审:孟 然

终审:温玉明




附件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申请表.docx
附件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开发汇总表.docx
附件3: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要求.docx
附件4: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docx
附件5: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方案.docx

责任编辑:王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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